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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发表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56:49  浏览:8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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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越南


中越发表联合声明


  12月2日, 应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的邀请,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于11月30日起对中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中越双方今天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一、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农德孟于2001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举行了会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胡锦涛分别会见了农德孟总书记。双方互相通报了各自党和国家的情况,并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会谈与会见是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

  双方认为,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对中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次访问是新世纪初两党、两国关系中的重大事件,对加强和深化21世纪中越两党、两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并将对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越南方面高度评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过去的80年中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并坚信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一定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中国方面高度评价越南共产党和越南人民在过去70多年中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并坚信越南共产党和越南人民一定会在建设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祖国的事业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双方决心从各自国家的实际出发,继续探索和解决党和国家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关系正常化以来,双方在各个领域的交往与合作日益扩大和深化。两国发表了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联合公报》和1999年、2000年《联合声明》,陆续签署了陆地边界条约、北部湾划界协定和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两党、两国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改革开放、革新、治党治国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经验的交流;两国的经贸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两党、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对中越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良好而重大的发展感到高兴。

  四、双方认为,中越友好是两党、两国、两国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在新的世纪里,不断加强中越两党、两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不仅符合两党、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有利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双方决心坚持“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16字指导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两国《关于新世纪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不断提高中越传统友好合作关系的质量和水平,使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下去。

  五、双方同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新世纪中越两党、两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将继续保持两党、两国高层交往的良好传统;推动两国党政部门、议会、群众团体及地方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交往与合作,提高合作效果;加强双方治党治国经验的交流,相互借鉴改革开放、革新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经验;加强两国青少年之间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友好交往,使两国老一辈革命家精心培育的传统友谊和两国全面友好合作事业后继有人。

  六、双方确认,新世纪要按照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方针,继续加强和扩大两国经贸、科技等领域的合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进一步开拓两国商品市场,加强投资合作,扩大经济技术合作规模,落实能带来切实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合作项目。

  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越南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并同意将积极推动企业在多农铝矿项目上长期合作。

  越南热烈祝贺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国积极支持越南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七、双方一致认为,两国签署陆地边界条约、北部湾划界协定和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为推动两国睦邻友好与全面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地区的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双方同意,按照两国领导人的共识,加快完成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有关后续谈判工作,使北部湾划界协定与渔业合作协定尽早一并生效。积极推动并加快陆地边界勘界立碑工作进程,把两国边界建设成为和平、友好、长期稳定的边界。

  双方同意,继续维持现有海上问题谈判机制,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寻求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在问题解决前,双方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积极探讨在海上,诸如海洋环保、气象水文、减灾防灾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和措施。与此同时,双方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或扩大化的行动,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对产生的分歧应及时进行磋商,采取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予以妥善处理;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

  八、越南方面重申,越南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越南同台湾只进行非官方经贸往来,绝不同台湾发展官方关系。中国方面对越南方面的上述立场表示理解和赞赏。中国方面重申,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坚决反对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往来。

  九、双方对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达成的广泛共识表示满意。双方认为,谋求和平、合作、发展和社会进步,已成为当今时代的潮流。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渴望世界持久和平,渴望过上长期稳定安宁的生活,渴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渴望促进各国共同繁荣和发展。

  双方反对在国际事务中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主张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发展模式以及世界各种文明。双方赞赏东盟组织在维护和促进地区稳定与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重申将继续致力于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为亚洲特别是东亚的持久稳定和繁荣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十、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对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所给予的隆重、热情和友好的接待表示衷心感谢。农德孟总书记邀请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明年方便的时候对越南进行正式友好访问。江泽民总书记、国家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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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医师资格考试和认定等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医师资格考试和认定等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文件
卫医发[1999]第393号
卫生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医师资格考试和认定等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们在实施《执业医师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生产建设兵团考生医师管辖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中规定的医师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新疆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统一核发医师资格证书。
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生由考点同级的兵团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报名资格,集体报名并参加卫生厅所设各考点组织的考试;新疆自治区卫生厅核发医师资格证书。
特此批复。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印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环境质量责任目标与地方财政挂钩办法(试行)

  为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管理,促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
  (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重要河流控制指标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确定责任目标断面和水质控制目标。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环保责任目标断面进行监测,并每月通报1次监测结果。省控责任目标断面以省环保局公布的监测结果为准。
  (三)河流断面监测结果超标倍数计算方法为:超标倍数=(实测浓度-断面目标值)÷断面目标值。断面监测因子浓度低于或等于断面目标值时为不超标,不采用公式计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监测因子超标时,以超标倍数高的监测因子计算。
  (四)河流断面监测结果超标0.5倍以下的(含0.5倍),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3万元;超标0.5至1倍(含1倍),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5万元;超标1至1.5倍(含1.5倍),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8万元;超标1.5至2倍(含2倍),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10万元;超标2倍以上,每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15万元。有两个以上超标断面的,累计扣缴县级财政资金。
  (五)市控断面不超标,而省控断面超标,按省控断面超标倍数计算扣缴县级财政资金数额,并由该流域各县(市、区)分摊。
  二、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
  (一)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确定与地方财政挂钩的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目标。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目标进行定期监督监测,并每月通报1次监测结果。
  (三)监测结果超标率计算方法为:超标率=(实测浓度值-浓度日均值二级标准限值)÷浓度日均值二级标准限值。
  (四)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天数为基准,全年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天数每少于责任目标天数1天,扣缴县级财政资金2万元;各项污染因子每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日均值二级浓度标准10%,扣缴县级财政资金1万元。总扣缴县级财政资金数额为三项污染因子扣缴县级财政资金数额之和。
  三、财政扣缴方式
  市环保局每半年将监测结果汇总一次报市财政局。扣缴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监测结果从各县(市、区)财政结算中解缴,作为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