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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55:25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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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2月20日  证监发字[1998]1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1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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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4]25号

印发广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残疾人联合会联系。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0至14岁儿童发生残疾的基本情况,为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对象是本市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居住在广州地区半年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中,年龄在0至14周岁,首次诊断或发现有视力障碍、听力语言障碍、肢体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重障碍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报告单位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训练机构、教育机构以及公安派出所和街镇残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组织领导工作,残联、卫生、民政、教育、公安、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儿童的首报登记工作。

(一) 市残联:负责全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好信息汇总、核准和统计工作;指导区、街(镇)残联及时掌握和报告辖区内残疾儿童的变化情况。

(二)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三)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督促社会福利院、民办福利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指导社区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和落实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迁入过程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六) 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对优生优育、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例给予首报残疾儿童的上报单位适当的补贴。

第六条 残疾儿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评定按照《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执行。

第七条 残疾儿童的上报、核准和统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统计上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应分别注明是本市户籍人员或暂住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对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要及时填写《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并于每年1月15日至30日和7月15日至30日报送市残疾人事业信息中心。

(三)市残疾人事业信息中心负责将全市报送的资料整理汇总送市残疾评测所,市残疾评测所负责对上报的残疾儿童逐一进行核准。

(四)市残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一年度统计分析结果报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市卫生局协助,分阶段对负责登记上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待前来咨询、治疗有致残疾病的0至14岁患者时,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领证,应视为首次发现残疾,按照《广州市医疗机构残疾儿童报告工作程序》,时填写《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接收0至14岁儿童时,应详细了解接收对象的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询问是否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办理接收的人员应当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即时填写《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一条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迁移入户手续时,对迁入的0至14岁儿童,应向申办人询问其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在本市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的,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即时填写《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二条 街镇残联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0至14岁残疾儿童的动态,发现新增未登记的残疾儿童,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助街镇残联登记上报在暂住人口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年度通报考评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及时发现新增残疾儿童并按要求登记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疏忽失责或故意瞒报、漏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略)附件:1.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2.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3.广州市医疗保健机构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林策发[200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2、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

3、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上报材料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 重点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范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七条 重点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2、重要水库:年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水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水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1、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2、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4、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第八条 凡重点公益林地域重复交叉的,按照上述顺序区划界定。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2001年已经完成区划界定的地区,凡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的也可以在原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申报材料的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申报材料一式10份,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组织专业人员以抽样调查方式进行现地认定核查。认定核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申报重点公益林总面积的5%。省级申报材料不实或问题较大的,限期整改重新申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不予以区划界定。

第十一条 2001年依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的林地,需按本办法重新区划界定,被划出的林地依照附件2要求一并申报。

第十二条 本次区划界定成果作为重点公益林资源基本数据,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呈报。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家生态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分期分批公布。各地人民政府应对已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及时进行林权证森林类别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在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时,地方政府必须本着自愿原则,与林权权利人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凡林权权利人不愿意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地方政府要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第十四条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

一、文字材料

(一)基本情况:包括自然地理与行政区划;自然条件;森林资源状况;河流流域、水利设施、水库、自然保护区、干旱荒漠化等自然环境状况。

(二)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原则和依据:包括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技术标准、手段等。

(三)重点公益林林区划界定结果:包括按照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生态区域说明。

(四)保障措施

二、申报表格及说明

(一)填表说明。

表格中凡涉及到"天保工程区"的数据是指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区按《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资源数、"重点公益林"的数据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根据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资源数。表格填列的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1、公益林01表: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本表反映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所有公益林资源林种、地类结构汇总情况。其中,"林地总面积"为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公益林"反映所有公益林资源面积,包括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划定的重点公益林;"权属"中"其他"栏指除国有和集体所有制资源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森林资源。

2、公益林01表附表1及公益林01表附表1续:国有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反映县级以上国有单位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3、公益林01表附表2及公益林01表附表2续:集体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反映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4、公益林01表附表3及公益林01表附表3续:其他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反映县级以上其他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情况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5、公益林02表: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表。本表为全省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重点公益林资源汇总情况。

6、公益林02表附表1及公益林02表附表1续:国有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反映县级以上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7、公益林02表附表2及公益林附表2续:集体所有制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反映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8、公益林02表附表3及公益林附表3续:其他所有制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反映县级以上其他所有制单位和个人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9、公益林03表:重点公益林分区情况汇总表。本表分别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外与天保工程区内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重点公益林林种及地类结构情况。

10、公益林03表附表1-1及公益林03表附表1-1续:天保工程区外国有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以外的国有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11、公益林03表附表1-2及公益林03 表附表1-2续:天保工程区外集体所有制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以外的集体所有制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12、公益林03表附表1-3及公益林03 表附表1-3续:天保工程区外其他所有制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以外的其他所有制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13、公益林03表附表2-1及公益林03表附表2-1续:天保工程区内国有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以内的国有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14、公益林03表附表2-2及公益林03 表附表2-2续:天保工程区内集体所有制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以内的集体所有制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15、公益林03表附表2-3及公益林03 表附表2-3续:天保工程区内其他所有制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全省天保工程区以内的其他所有制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汇总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16、公益林04表: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表。本表由省、县分别填列,反映全省和全县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中的重点生态区域范围界定的重点公益林资源面积。其中:"名称"反映划定重点公益林的具体河流、水库、自然保护区等的名称;"区域范围"中的"范围"栏指具体河流、水库、自然保护区等的长度、蓄积、面积。

17、公益林04表附表1:天保工程区外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表。本表由省、县分别填列,反映全省和全县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中的重点生态区域范围界定天保工程区以外的重点公益林资源面积。

18、公益林04表附表2:天保工程区内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表。本表由省、县分别填列,反映全省和全县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中的重点生态区域范围界定的天保工程区以内的重点公益林资源面积。

19、公益林05表: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本表按照隶属关系填列,其中:"权属"一栏按所有制不同分别填列重点公益林的面积,其中"自然保护区"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单位个数"一栏包括管护组织。

20、公益林05表附表1:天保工程实施区之外的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本表按照隶属关系填列,反映全省未实施天保工程的区域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重点公益林权属构成情况。

21、公益林05表附表2:天保工程实施区内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本表按照隶属关系填列,反映全省已经实施天保工程的区域按照《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重点公益林权属构成情况。

22、公益林备注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中列入重点公益林面积表。本表反映2001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省全省试点面积中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重点公益林面积。

23、公益林备注表附表及公益林备注表附表续: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列入重点公益林面积明细表。本表反映县级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单位(包括国有、集体、其他所有制和个人)试点面积中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重点公益林各林种及地类的资源结构情况。本表按隶属关系填列。

(二)重要的表间关系。

1、01表2列=01表附表1第1列+01表附表2第1列+01表附表3第1列。

2、02表1列=03表第1列=02表附表1第1列+02表附表2第1列+02表附表3第1列。

3、03表1列=03表附表1-1第1列+03表附表1-2第1列+03表附表1-3第1列+03表附表2-1第1列+03表附表2-2第1列+03表附表2-3第1列。

4、05表1列=05表附表1第1列+05表附表2第1列。

三、附图

包括本省行政区划图、生态区位图(按照区划界定标准分别将重要江河及支流、重要湖泊和水库、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保工程区等分别以彩色图标注明)、森林资源分布图(其中: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需特殊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