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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上半年全国卷烟网上集中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3:59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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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上半年全国卷烟网上集中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交[2003]03号

关于2004年上半年全国卷烟网上集中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
  经国家局研究决定,2004年上半年全国卷烟网上集中交易将于11月份举行。现将本次网上交易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时间
  本次网上集中交易时间为11月10日开始,至11月25日结束。
  二、交易原则
  网上集中交易同样体现传统交易的管理办法,各会员按国家局下达的调入指标和要求签订购销合同,并必须完成核定计划调入指标的95%以上。
  网上交易的卷烟牌号及新增交易牌号仍按以前规定办理。
  三、交易形式
  根据交易中心软、硬设备状况,考虑到网上交易的一些特殊要求,为保证网上集中交易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本次卷烟网上集中交易形式为:
  1.11月10日至13日为工业会员上网制作订单期。在此期间,工业会员登录卷烟网上交易系统并制作完成与商业会员衔接的供需订单。为了贯彻落实“扶优扶强”的精神,方便大型工业企业交易,36家重点工业企业在网上集中交易期间,可随时上网交易。其他工业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网操作。
  工业会员上网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一。
  2.11月14日至25日为商业会员上网确认订单期。在此期间,商业会员登录卷烟网上交易系统并确认与工业会员衔接好的订单。由于商业会员数量较多,根据网络要求和各省商业会员数量及其交易合同数量,分省按区域规定上网时间。
各省商业会员上网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二。
  3.网上集中交易结束后,卷烟网上交易系统将向所有会员开放,转入日常网上交易。
  四、组织保证
  在总结今年五月份第一次卷烟网上集中交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商会员的建议,我们对交易系统软件及服务功能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为保证本次卷烟网上集中交易的顺利进行,各省级公司要充分做好交易前的组织、协调、准备工作,特别是要维护好省内网络系统的畅通,保证会员能按时上网交易和操作;工商会员要提前做好供需衔接工作,确保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
  五、其它
  1.在集中交易期间,工商会员交易达成后,工业会员不必立即打印出交易合同,可在集中交易结束后或执行合同前打印出交易合同。各工业会员需领用“卷烟网上交易专用合同纸”,请与交易中心交易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63605763 63605767
  2.各会员基础信息,如:开户银行及帐号、税务登记号、到站、地址等如有变更,请于11月15日前与交易中心交易部联系。
  传真电话:010-63605791 联系电话:010-63605763
  3.各省级公司在本省交易期间,可随时查询本省商业会员合同签订情况。
  如有特殊需要的省公司,请与交易中心信息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63605731 63605637
  4.遇网络技术问题,请与网上公布的技术支持热线电话联系。
  联系电话:010-62199301 62199302
  附件一、工业会员上网交易时间安排
  附件二、商业会员上网交易时间安排


附件1:工业会员上网时间安排

  11月10~13日,工业会员上网制作订单。
  11月14~25日,在商业会员确认订单期间,36家重点企业可随时上网操作,其他非重点企业每天下午3:00以后可上网操作。
  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24小时运转。


附件2:商业会员上网交易时间安排明细

  上网交易时间 上网交易会员(以省为单位)

  11月14—16日 江苏省
  11月14—16日 浙江省
  11月14—16日 四川省
  11月14—20日 北京市
  11月14—20日 西藏区
  11月17—19日 广东省
  11月17—19日 山西省
  11月17—19日 黑龙江
  11月17—19日 河北省
  11月17—19日 大连市
  11月17—19日 辽宁省
  11月17—19日 安徽省
  11月18—23日 深圳市
  11月18—23日 青海省
  11月18—23日 重庆市
  11月18—23日 海南省
  11月18—23日 天津市
  11月20—22日 内蒙古
  11月20—22日 江西省
  11月20—22日 吉林省
  11月20—22日 新疆区
  11月20—22日 湖南省
  11月20—22日 湖北省
  11月20—22日 河南省
  11月20—22日 上海市
  11月20—22日 福建省
  11月23—25日 广西区
  11月23—25日 宁夏区
  11月23—25日 甘肃省
  11月23—25日 山东省
  11月23—25日 陕西省
  11月23—25日 云南省
  11月23—25日 贵州省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中烟烟草交易中心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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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之辨析

杨泽瑛


摘要:生产、销售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属法规竞合行为,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由特别法授权的行政处罚机关依据相应法律规范进行“一罚”。
关键词:法规竞合行为:一罚
一、引言
随着中央各项惠农政策的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一个城市支援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热潮正在兴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投入品市场日趋活跃,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但生产、销售标志(标签)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资产品的行为仍较严重,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查处生产、销售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致使行政相对人提出“一事谁罚”的质疑,越权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下笔者主要从“一事”之法规竞合行为实施“一罚”的内涵的理解,试对生产、销售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主体进行辨析,解读严格实施“一罚”应由哪个部门进行何种处罚的问题。
二、解读对法规竞合行为进行“一罚”的内涵
行政处罚中出现的法规竞合行为通常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违反了多个行政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假定部分的行为要件之间存在种属关系,即某一规范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外延包含了另一规范规定的行为要件。如农药、兽药等农资产品的标志标注的内容与产品登记内容不符,同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或者《兽药管理条例》、《标准化法实施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就属于法规竞合行为,对于这种法规竞合行为,笔者认为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由特别法授权的行政处罚机关依据相应法律规范进行“一罚”。
三、对生产、销售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资产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主体之辨析
1、质监部门不具备对生产、销售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只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设定了两种处罚主体: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所作的如下解释:“‘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是指,违反规定有强制性标准内容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由该法所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由此类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条;《兽药管理条例》的第二十条、第六十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强制性标准内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理应由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其次,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未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授权标准化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为标准化部门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就属“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04]96号司法解释“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生产、销售标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行为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又适用农业法律法规规定,属法规竞合行为。如上文所分析,应由农业法律法规所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工商部门也不具有查处生产、销售标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已明确规定,恕不赘述。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产品标志标注的内容不属于登记内容的,如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和其他工商管理法规的,工商部门应依法查处。
3、农业部门具有对生产、销售标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进行“一罚”的行政处罚权。
农业部门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作物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审定和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工作,法律法规将这些产品的标志(标签)应标注的内容纳入登记范围,理应加强市场监管,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农药包装通则》、《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等强制性标准和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行使对生产、销售标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进行“一罚”的行政处罚权。


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通知

 (抚政发<199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
             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
            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累城市建设基金,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旧区改造、新区开发等房屋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和建设单位,须按本办法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持计划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通知书》)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环境差价费后,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证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四条 环境差价费以新增建筑面积为基础数据,按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计征。
  新增建筑面积是指新建住宅与原有住宅、新建公建与原有公建建筑面积之差。
  在交纳环境差价费时,如施工图纸未设计完,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暂以规划图建筑面积为准;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再按施工图纸建筑面积重新核定。
  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公有房屋以《国有房屋产权证》为准,私有房屋以《房产执照》为准。


  第五条 环境差价费应一次付清,如资金有困难,可按平方米综合造价(暂为720元)折算相应建筑面积交纳。


  第六条 交纳的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成单元、立厅确定。交纳的面积如与施工图纸户室面积不符时,相差五平方米(含五平方米)以内的,不退不补;相差五平方米以上的,超过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平方米综合造价(暂为720元)折算成金额交纳或退还。


  第七条 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征。


  第八条 对图书馆、博物馆、教学楼、托幼园所、青少年宫、社会养老机构、医疗卫生设施、环卫设施、体育设施和生产厂房暂不收取环境差价费。
  对高层建筑八层(不含八层)以上的面积免收环境差价费。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向动迁主管部门交纳动迁费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条 对逾期不交纳环境差价费的,除按规定补交外,拖延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地区分类及界定范围表


┌────┬────┬────────────────────────┐│地区类别│地区名称│      界          定      ││    │    ├─────┬─────┬─────┬──────┤│    │    │ 北 起 │ 南 至 │ 东 起 │ 西 至  │├─┬──┼────┼─────┼─────┼─────┼──────┤│一│A级│南北台 │河堤南路 │电铁线  │永宁街  │东三街   ││ ├──┼────┼─────┼─────┼─────┼──────┤│类│B级│站 前 │国铁线  │电铁线  │东三街  │西三街   │├─┼──┼────┼─────┼─────┼─────┼──────┤│ │  │欢乐园 │国铁线  │电铁线  │西三街  │西五街   ││二│A级├────┼─────┼─────┼─────┼──────┤│ │  │东公园 │河堤南路 │电铁线  │略阳街  │永宁街   ││ │  ├────┼─────┼─────┼─────┼──────┤│ │  │新 华 │国铁线  │浑 河  │抚西河  │宁远街   ││ ├──┼────┼─────┼─────┼─────┼──────┤│ │  │将 军 │国铁线  │浑 河  │宁远街  │将军河   ││类│B级├────┼─────┼─────┼─────┼──────┤│ │  │粮栈街 │河堤南路 │国铁线  │粮栈三街 │零道街   ││ │  ├────┼─────┼─────┼─────┼──────┤│ │  │新抚顺 │河堤南路 │国铁线  │零道街  │十四道街  │├─┴──┼────┼─────┼─────┼─────┼──────┤│    │葛 布 │国铁线  │浑 河  │将军河  │西葛街   ││ 三  ├────┼─────┼─────┼─────┼──────┤│    │河 东 │国铁线  │浑 河  │长春街  │抚西河   ││ 类  ├────┼─────┼─────┼─────┼──────┤│    │望 花 │营口路  │鞍山路  │古城子河 │西丰街   ││    ├────┼─────┼─────┼─────┼──────┤│    │榆 林 │河堤南路 │电铁线  │榆林街  │略阳街   ││    ├────┼─────┴─────┴─────┴──────┤│    │东 州 │东州河以东,绥化路西段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  │├────┼────┴────────────────────────┤│四 类 │城市规划区内其它居住地区和地段              │└────┴─────────────────────────────┘


  附件2:          地区收费标准表

                             元/平方米

┌──────┬────────┬──────────────────┐│收   项目│  开发单位  │    建 设 单 位       ││标 费 名称├───┬────┼────┬────┬────────┤│ 准    │ 住 │ 公建 │ 住宅 │ 经营性│ 非经营性   ││地区类别  │ 宅 │    │    │ 公建 │ 公  建   │├──┬───┼───┼────┼────┼────┼────────┤│一 │A级 │260  │ 300  │ 200  │ 300  │  200     ││  ├───┼───┼────┼────┼────┼────────┤│类 │B级 │150  │ 350  │ 100  │ 300  │  200     │├──┼───┼───┼────┼────┼────┼────────┤│二 │A级 │50  │ 180  │ 30  │ 130  │  70     ││  ├───┼───┼────┼────┼────┼────────┤│类 │B级 │30  │ 100  │ 20  │ 60  │  35     │├──┴───┼───┼────┼────┼────┼────────┤│ 三  类 │15  │ 60  │ 10  │ 30  │  10     │├──────┼───┼────┼────┼────┼────────┤│ 四  类 │8   │ 30  │ 5   │ 20  │  5      │└──────┴───┴────┴────┴────┴────────┘

  环境差价费=地区收费标准×新增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