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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12:26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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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审行发[1996]第35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经费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警部队、各党派、社会团体及其在境外的派出机构的行政经费、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经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行政经费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行政经费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提高行政经费的管理水平,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国家职能的行使和机关、团体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拨款是否及时记入有关经费帐户,并如数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问题;
 (三)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中应上缴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拖欠、隐瞒、坐支、截留问题,有无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四)抵支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并按规定抵减经费支出;
(五)行政经费的其他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收入来源和挤占事业费、专项资金弥补机关行政性开支问题。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支出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预算是否严格执行,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支出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应下拨的行政经费款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截留、拖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三)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和违反规定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等问题;
(四)公用经费是否统筹安排、计划开支、合理使用,专项经费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数额安排使用;
(五)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挤占挪用和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问题;
(六)有无违反规定擅自购买专控商品,超标准装修房屋和配备小汽车,以及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问题;
 (七)各项经费开支是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开支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审批,财务机构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有无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作储蓄存款或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问题;
 (四)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有无超限额库存现金、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和违反规定购买有价证券等问题;
(五)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并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资金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和违反规定对外投资、私自借贷资金等问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用行政经费购置的财产、物资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产、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有无固定资产不入帐、帐目核算不合规、帐实不符等问题;
(二)财产、物资的采购、收发、使用、报废和调拨、转让、变卖等各个环节是否手续完备,有无擅自购置、报废和调拨、转让、变卖公有财产、物资问题,有无保管不严、丢失短缺、损坏浪费问题;
(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中,有无无偿占用机关的房屋和设备、材料、物资问题;
(四)占用国有资产的收益是否按规定分配、使用,应上交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留用的是否纳入了单位预算或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行政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每年行政经费收支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写出专题报告,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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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电科研机构深化改革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邮电科研机构深化改革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
1996年5月9日,邮电部


部属邮电科研机构是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骨干力量。为加强邮电科研工作,充分发挥邮电科研机构在邮电事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目标,转变观念,充分发挥科研主力军的作用。
部属邮电科研机构是邮电科研工作的主力军,是邮电技术进步的骨干力量。各科研院所要明确目标、转变观念,充分发挥科研主力军的作用,更好地为发展邮电通信服务。
(一)部属邮电科研院所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1、承担国家和部的重点科技攻关任务,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为通信网建设提供国产化的技术装备。
2、搞好通信网规划,加快技术体制、技术标准的制订,加强对进网通信设备的质量监督,为确保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提供技术保证。
3、提高软科学研究的速度和质量,为邮电通信发展和实现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科学依据。
4、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为提高通信网的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效率提供技术支撑。
(二)各邮电科研院所在科研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下观点:
1、树立市场观点,增强竞争意识。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竞争为动力,开展各项科研活动。
2、树立赶超的观点,增强超前意识。要跟踪国际通信技术的发展,着眼于创新,尽快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的距离。
3、树立改革的观点,增强革新的意识。要继续改革科技体制和科研运行机制,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
4、树立联合的观点,增强合作的意识。要加强科研院所之间以及与邮电工业企业、通信企业、高等院校、社会相关单位之间的合作,还要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科研工作的步伐。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
科技体制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的强大动力。改革的方针是“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改革的重点是调整科技系统结构,分流人才。要按照中央规定的改革方针和改革重点,把邮电科技体制改革继续向前推进。
对于从事通信网络规划、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软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要给予稳住,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给予重点的支持,使其有稳定的经费保证和良好的科研条件,在为邮电通信服务中得到相应的发展。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院所要放开搞活,除承担国家和部的重点项目外,主要应面向市场,按照市场需求,运用市场机制来进行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活动,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对于承担国家和部的重点项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稳住,要通过科研项目,在科研经费、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保证他们全身心地从事科研工作。一般来说,这类人员大约占科技人员总数的1/3。对其他人员则要放开,鼓励和支持他们去从事适应市场需要的各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活动。
各科研院所,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制订出调整科研结构、分流人才的具体方案,认真贯彻实施。
三、对科研院所实行分类管理
邮电科研院所要在机构调整重组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以便更好地强化科研机构的职能和充分发挥他们在通信发展中的作用。
承担通信网规划、技术体制、标准和软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是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确保公用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的主要技术依靠力量。他们的主要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认真搞好通信网发展规划,加快通信技术体制、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加强为决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全方位多层次地作好对通信网的支撑服务工作。对这类科研机构要在科研任务、经费、仪表设备、科研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可采取设立岗位津贴等办法,使其科研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通信企业同类人员的水平。在确保完成国家和部的重点任务的前提下,要分流一部分人员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它经营活动。
开发型科研机构除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和部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及做好对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撑外,主要应面向国内外的通信市场,按照市场的需求,积极为邮电通信和国民经济服务,并通过这种服务扩大经费来源,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技术、经济实力,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但对他们研制生产的设备在推广应用上,要给予支持,在性能价格比相当的情况下,要优先采用。人员待遇可实行“工资包干”和“增收限制比例提取工资”相结合的工资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可以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在京外的科研院所还可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关政策。
承担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双重任务的综合研究单位,应根据其人员结构和承担的任务,实行相应的政策。
对于某些科研方向不明确、任务不落实、发展比较困难的开发型科研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整和重组,同时要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邮电通信发展的需要,组建新的科研机构。
四、大力促进科研和邮电企业结合
实行科研与邮电企业的结合是推进邮电科技进步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科研院所和邮电企业都要从促进邮电通信的更大发展及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出发,突破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和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实现科研、生产、使用部门的紧密结合。
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机构主要应该和工业企业结合,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新产品的开发或科技成果的转化为纽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发挥科研和生产两方面的优势,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种企业集团要逐步向紧密型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从事网络规划、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和软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主要应和通信企业结合。要进一步加强与通信企业的联系,既要承担企业在网络运行和建设发展中提出的课题,也要选派科技人员参加企业的科技活动,还要和企业合作共同承担科研课题,吸收企业科技人员参加科研工作,成为通信企业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要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进入工业企业和通信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撑机构。
五、增强对科研的投入
加大对科研的投入力度,是科研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九五”期间科研开发经费要给予充分保证并随着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而稳步增加。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用基金,以无息或低息货款的形式支持科研和生产单位,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建设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基础实验室和职工住房,使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
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要逐步实行科技经费的有偿使用。
六、完善院所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邮电科研院所要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成为高效的、充满活力的科研基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邮电通信大发展的需要。
在管理机构设置上,要根据“小机关、大科研”的总体考虑,力求高效、精干,实行定岗、定编、定员和考核上岗的制度。
在人事干部管理上,要建立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聘任制。对于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确立、技术职称的评聘、行政职务的晋升要通过公平竞争来进行,做到优化组合,人尽其才。
在分配制度上,要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或工作业绩挂钩。
在科研管理上要实行项目合同制,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兑现,并建立起严格的科研程序,加速科研任务的完成,保证科研成果的质量。
在经济管理上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经济核算制度,努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在管理体制上要正确处理集中管理与分散经营的关系。不适当地划小核算单位,搞经营承包,盲目成立各种公司等做法,不利于发挥科研院所的整体综合优势,应注意防止和纠正。
各科研院所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干部之间的团结,为科研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七、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员待遇
科研院所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培养和造就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加强科技队伍的建设。
要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充分了解科技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作好政治思想工作。同时还要善于处理科研工作中的各种矛盾,为科技人员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科技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要不断调整、改善科技队伍的结构。既要千方百计留住人才,也要允许人员合理流动,还要有计划地补充年轻科技人员,并着力培养一批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放手让他们承担重任,在科研实践中锻炼成长,使科技队伍保持旺盛的活力和强大的战斗力。
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训。“九五”期间,要重点培养50名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2000名科技骨干,以适应科研工作的需要。要通过多种途径选派科技骨干去国外学习和培训,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要保证科技人员平均每年有1个月的专业培训时间。各科研院所要对科技人员的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制订出相应的培训规划。
要特别重视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在职称评聘、工资晋级、干部提拔、住房分配、表彰奖励等方面,打破论资排辈的观念,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以实际贡献和能力作为考评的标准,创造一个有利于青年科技人员健康成长,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要认真解决科技人员特别是主要技术骨干在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待遇,使他们安心于邮电科研工作。各科研院所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课题津贴或工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以提高科技人员的收入。“九五”期间,要基本解决科技骨干的住房紧张和收入偏低的问题。要改进和完善奖励制度,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和部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度。



关于印发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7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简称《决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决定》的贯彻意见。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办法。

3、各地制订出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

2、完成年度转移技能等级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完成年度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3、完成市下达的对口帮扶培训输出发达地区劳动力目标任务以及为本市输送劳动力目标任务。

4、各县(市、区)按市要求负责提供输送生源到珠三角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落实情况。

(三)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协助省、市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2、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使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培训转移就业数据,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3、建立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50%以上的培训属于订单式培训;建立就业跟踪服务制度,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4、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积极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

5、制订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具体办法,建立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制度。

(五)完善各级培训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标准,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网络;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

2、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足人员、场地和服务设施,达到省“六到位”、“八统一”标准,村(居)委会聘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全面承担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六)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

1、各县(市、区)均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及转移就业服务经费。

2、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约束激励机制。

四、考评等次及标准

以上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优秀。

(二)≥80分且<90分,良好。

(三)≥60分且<80分,合格。

(四)<60分,不合格。

五、考评组织及步骤

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劳动力转移进行考评。

考评步骤:

(一)自评。

每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考核内容组织对上一年度本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

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市、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组成检查组,赴各地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结果对各地劳动力转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会议评定并由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考评结果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取消有关表彰;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人民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81023102825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