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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14:11  浏览:9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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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计财部”)是项目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负责汇总编制中国科协项目支出预算;
  (二)负责组织制定中国科协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三)牵头编制中国科协项目计划,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对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五)负责管理中国科协项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六)其他与项目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是相关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草案,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
  (二)制定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并报计财部审批;
  (三)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
  (五)其他与归口管理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中国科协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根据中国科协实际情况,项目申报按“5+ X”预算框架组织申报,“5”是指科学普及活动类项目、学术交流活动类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类项目、科技服务平台类项目和信息资源建设类项目,“X”是指其他类项目。
“5+ X”分别由科学技术普及部、学会学术部、国际联络部、组织人事部、信息中心等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
第七条 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三)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符合中国科协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科协“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方针;
  (五)符合项目单位自身职能定位和长远发展规划;
  (六)符合申报文本要求,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 凡是申请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应认真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论证报告组成(见附件1、2、3)。

  第九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各单位申报项目时,除了填写财政部要求的项目申报文本外,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项目论证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
  (四)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编制详细的政府采购计划;
  (五)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中国科协实行“逐级上报,二级审核,书记处审定”的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程序。
  (一)逐级上报,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二级审核,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计财部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核、调整和排序,提交书记处审定;
  (三)书记处审定,即中国科协书记处对汇总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确定中国科协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书记处审核确定中国科协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分配方案,各归口管理部门据此调整和细化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目标、工作内容和经费预算,完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计财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经审核排序后纳入科协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按照项目经费规模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五条 计财部责成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重点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原则、实施步骤、管理机制、保障措施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相关方的分工与职责、组织管理方式、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报账管理职责、报账程序、监督检查等。

  第十九条 重大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须经计财部审核后,报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以中国科协名义正式发文,在中国科协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财政部批复中国科协预算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组织实施:
  (一)已明确具体执行单位和预算分配且无子项目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
  (二)已明确项目预算,尚需确定子项目、预算分配方案和承担单位的项目,在项目具体实施前,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财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其进行评审,确定子项目内容、预算分配方案和项目承担单位;
  (三)已明确项目预算和子项目内容,尚需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以招标的方式确定子项目承担单位;
  (四)由计财部统筹安排的项目,项目经书记处会议审定后,按审定的内容和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子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预算分配方案的合理性、承担单位实施能力与条件的匹配性、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由相关领域的业务、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应熟悉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近况,具有一定权威性,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数量和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中国科协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相关人员如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系,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四条 重大重点项目的评审结果,经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批准后,在中国科协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科协正式行文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评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费预算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项目,经计财部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书记处批准,可终止项目合同。计财部及时组织对该项目财务收支状况的专项审计,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规定的流程和项目实施进度请领拨款。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活动费、支撑条件费、项目协作费、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各类专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大型会议费、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软件开发费、采集加工费、技术培训费、出版印刷费,以及财政专项计划中特定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等。
  (二)支撑条件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必要的条件建设方面的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展品展具费、专用设备费、大型维修费、运行维护费等。
  (三)项目协作费,是指外部协作单位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与上述业务活动费相关的费用。
  (四)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单位为组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公共管理性费用,包括调研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验收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费。
  1.项目管理费经计财部审核批准后,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2.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3.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准许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以下开支内容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纳入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五)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申请项目拨款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
  (二)中国科协关于项目承担单位及资金分配方案等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
  (三)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
  (四)项目申请拨款单、发票;
  (五)其他与请拨款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拨款手续等事宜: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二)申请拨款的项目内容与年度项目预算批复不符;
  (三)项目支出超过规定开支范围;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五)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各部门未完项目和已完项目结余由计财部核定;
  (二)未完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各单位继续使用;已完项目的净结余资金,由计财部统筹安排,使用方案报经书记处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计财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报送计财部备案。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计财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国科协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参照财政部相关办法执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计财部对重大重点项目和跨部门项目进行进一步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干部年度考核以及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不履行项目合同书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立项、不受理下一年立项申请等措施;对于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归口负责项目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中国科协已印发的财务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3.项目论证报告     
     4.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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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的统一管理,安全、合理地利用气源,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储存、充装、运输、经营和使用液化气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全市液化气行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煤气公司负责全市液化气的经营管理。
公安、劳动部门负责液化气经营单位(包括专业经营企业、自办供应单位、集体用户,下同)的液化气设施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液化气站点、储存地点的设置,必须经规划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周围进行建设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市生产的液化气(计划内部分)列入本市分配计划,严格控制外流。

第六条 专业经营企业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由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其经营范围、供应能力、专业管理人员状况和储存场地、站点置等情况的证明;
(二)由消防监督机构和劳动部门审查各项消防及设施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
(三)由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核发《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
(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单位自供液化气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由该单位主管出具关于其管理能力、管理人员专业状况、储存地点等情况的证明文件;
(二)由消防监督机构和动部门审查其各项消防及设施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
(三)由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核发《液化石油气自供许可证》。
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

第八条 市煤气公司供应的集体用户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由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其管理人员专业状况、储存地点等情况的证明文件;
(二)由消联监督机构和劳动部门审查其各项消防及设施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
(三)由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核发《液化石油气集体用户证》。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液化气设施是指:储存、充装、运输、经营和使用液化气的一切装置和设施。

第十条 液化气设施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和专业标准。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的液化气设施须向市劳动部门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液化气设施应定期检验维修。
检验维修工作由市劳动部门或由市劳动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 储配站必须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工程竣工后,市公用事业总公司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已报废的液化气钢瓶统一缴销。

第十五条 生产燃气器具的企业要按《城市燃气液化石油气瓶阀、调压器等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准生产。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和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应定期对经营单位和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及安全知识、排除故障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的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公安部门进行安全、消防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安全状况达不到劳动部门专业要求的液化气槽车、储罐,严禁使用。

第十九条 运输液化气必须事前向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核发《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证》。

第二十条 运输液化气必须遵守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中要求的:
一、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劳动部门进行安全和消防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专门的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汽车槽车必须有静电接地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喷写明显的禁火标志;
三、载有液化气的车辆要严格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停靠重要机关、居民区、繁华街道、仓库、车站、码头、桥梁及有明火地点;
四、途中临时停车,驾驶员、押运员不得同时离车;
五、已充装的液化气钢瓶,不得与其他物品同运;严禁摔滚、撞击。

第二十一条 液化气经营单位对未按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液化气钢瓶,不予充装。

第二十二条 严禁超量充装液化气。充装过量的钢瓶,应妥善处理,不得发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液化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有液化气的钢瓶五米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二、液化气钢瓶、灶具应置于通风、隔热、防火的地方。公共出入口、楼梯间、地下室不得放置、使用;
三、禁止用明火试验(检查)钢瓶及瓶阀、调压器,严禁用火烤、开水烫钢瓶;
四、不准擅自倒灌液化气;残液应集中储存,统一处理,严禁随意排放或倾倒残液及进行埋地处理;
五、禁止自行拆卸、维修钢瓶、瓶阀、调压器。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用户违章使用或擅自拆卸液化气钢瓶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液化气的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由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协助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劳动部门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罚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用事业总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一、超量充装液化气的,处以每瓶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报废钢瓶的,处以每瓶二百至四百元的罚款,并缴销钢瓶;
三、擅自倒灌液化气或私自、随意处理残液的,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并停止供气一年;
四、未经批准,自供液化气的,处以每吨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并没收所经营液化气。

第二十八条 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或不按要求运输液化气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液化气槽车、储罐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安全状况达不到专业要求或超期未检验而使用的,由市劳动部门对单位处以每台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章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要赔偿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9年8月28日

关于调查煤矿粉尘危害情况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司函

煤安监司监一函字[2003]2号

关于调查煤矿粉尘危害情况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进一步掌握国有煤矿企业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现将《工作面粉尘浓度测定汇总表》等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查范围及时间。本次调查对象为年产量在3万吨以上国有煤矿。请各单位对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的粉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填报粉尘情况调查表。报表内容见附件。

2、报表用 Excel 97软件编辑,页面设置为 A4横向。表格可在国家局网站(http:/www.Chinacoal-safety.gov.cn) 政府公告栏目“关于调查煤矿职业危害情况的通知”处下载。

3、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用电子表格形式汇总填报报表,并于2003年4月底前用电子邮件将报表传至国家局监察一司(E-mail:Liuzj@chinacoal-safety.gov.cn)。联系人:刘志军,电话:010-64463187(代传真)。

附件一:2002年工作面粉尘浓度汇总表

附件二:2002年尘肺患病情况汇总表

附件三: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机构现状调查表



二OO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2002年工作面粉尘浓度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共 页第 页
矿务局(集团公司)名称及所属各矿名称 采煤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 备注
总粉尘浓度 呼吸性粉尘 总粉尘浓度 呼吸性粉尘
工作面个数 工作面合格数 工作面合格率% 平均浓度 最大浓度 工作面合格数 工作面合格率% 平均浓度 最大浓度 工作面个数 工作面合格数 工作面合格率% 平均浓度 最大浓度 工作面合格数 工作面合格率% 平均浓度 最大浓度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月 日

注:此表填2002年底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