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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29:57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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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170号 2005年12月22日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具体来源如下: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三)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的12%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发放年限32年。
计提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提住房补贴。
第八条 2000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用一次性补贴和逐月发放相结合的办法执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工龄补贴8元/年,住房基准补贴482元/平方米。
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职工每平方米住房基准补贴+工龄补贴×建立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32年×2000年前实际工龄
逐月补贴计算公式为: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1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第九条 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陕办发〔1996〕7号)执行。
第十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确认住房补贴对象,测算职工住房补贴,并进行公示;
(二)根据测算结果,拟定《关于申请核定住房补贴的报告》,报市、区房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三)持市、区房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意见等文件,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市、区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需申请财政补助时,应于每年底根据本单位职工申请支用住房补贴的情况,以及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状况,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计划和申请财政拨付资金的建议,由有关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各单位编制的住房补贴年度支出计划和申请财政拨付的年度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后,根据本级财政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和筹集情况,统筹安排对各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的拨付金额,并按经费渠道核拨到有关单位住房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由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单独列账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个人。由单位在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按职工个人设置住房补贴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单位根据资金情况按轮候排序的原则和本人申请,从单位住房资金转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按月计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月转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第十六条 职工在申请住房补贴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凭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证,经单位审查,报房改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补贴直接拨付给售房单位。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的,本人可以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已计提的住房补贴按规定由本人一次性提取。
第十九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个人住房补贴”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凭单位财务部门开出的“个人住房补贴支取通知单”和房改部门同意职工使用住房补贴文件,办理付款手续。按季与单位核对“个人住房补贴”账户的收、支、余金额,向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测算、审核、拨付和会计核算等工作,相关财务收支按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同时,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公积金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数额要严格按照省市规定及时足额缴存。
第二十二条 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工作,具体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过程中,冒领或提供虚假证明的,追回住房补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工作人员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辖县、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职代会通过,报房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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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的“生态化”与“生态化”的金融法

罗亚海


摘要:货币乘数作用使得金融法成为经济的发展中的重要杠杆,因而金融法的发展只有具有了生态化的理念后才能更好的发挥法的利益表达的功能。并在洞悉金融生态化的经由之后,才能实现“生态化”金融法的涅磐。  
关键词:银行法 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法生态化 生态化金融法

  金融服务能够有效的引导资源的流动方向,金融的“生态化”理念要求金融的服务要对具有良好环境表现的企业或项目倾斜,这就是金融法“生态化”的端由。金融生态化的发展通过对贷款人施加影响的方式,让其考虑其金融决策的环境影响,重视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实现绿色金融的必然趋势。当金融生态化理念成为金融立法表达利益的基本原则之后,“生态化”金融法态势的实现就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
一、金融法的“生态化”与“生态化”的金融法的基本涵盖
(一)金融法的“生态化”和“生态化”的金融法
金融法的“生态化”和“生态化”的金融法是一个过程与结果的关系,生态化的金融法要求金融的立法过程中要有生态利益的表达,通过这种表达来达到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而这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成为金融法立法理念组成因素以后,就会促进金融法生态化的发展,而这种发展的最终结果就是“生态化”金融法目标的实现。“生态化”金融法的实现要充分的遵循以下理念:
(一) 金融法要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理念
经济发展不仅要关注经济增长这个量的因素,同时注重量的程度。“经济发展”的丰富涵义应该囊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环境危机日益频发的今天,经济发展要充分关注环境建设,经济的发展应该是可持续的发展。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被“低消耗、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新增长模式取代的过程就是金融法实现经济增长需要,逐渐生态化的过程。金融法的生态化理念,就是要实现实质意义的经济法的发展。
(二) “生态化”的金融法要着眼投资者整体的利益
信息披露制度、银行保密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制度都是金融立法用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由于金融业的投资者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每个社众公众都有可能成为金融投资者,作为金融法基本原则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保护投资者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是着眼保护投资者的社会利益、整体利益。投资者的融出资金应用来增进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福利,用来增进和改善投资者的环境权益。英国通过不断进行公司法律评议,引进董事会主要董事“环境责任”的做法就很值得金融立法借鉴。金融法“道德的环境的”责任就是投资者整体利益的尊重使然。
(三) 金融法“生态化”要充分借鉴国际立法的宝贵经验
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金融业在环境保护中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署推出了《银行界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就是最好的例证。175个金融机构在《声明》上签了字 的事实也足以说明金融法生态化的共识程度。随着1995年《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以下简称《举措》)的出台。到1999年3月,代表26个国家的85家公司在该《举措》上签了字 。金融法生态化的进程有了很大的发展,中国的金融法生态化过程要充分的借鉴既有的宝贵经验。
二、我国金融法“生态化”的障碍 
(一)金融法制环境不完善,金融债权缺乏保护
  在影响金融生态建设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因素。而我国法制建设环境中就存在诸多的仍问题,“法律行政化”的问题,守法主体法律认知程度低的问题,金融生态化理念的淡薄等等,都会带来金融债权的漠视,原因就是“法律所以能见效,全靠民众的支持。”[ 亚理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81页。]充满全新理念的《合作金融法》建设将成为金融法态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
  (二)信用管理滞后,征信体系不够健全
  诚信环境的缺失是阻碍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社会诚信意识和公众金融风险意识淡薄, 不仅是“贷款就是纯利润”的观念仍然流行,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借贷不还的现象也仍然存在。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 对自然人真实借贷情况难以掌握,金融机构缺乏正常获取和检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渠道,信息不对称、贷前调查难的问题客观存在。道德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和对后续贷款的有力影响,对金融法生态生态化造成很大的冲击。有效的信用激励制度缺乏,企业和个人缺乏守信的动力,信贷政策上的优惠量化难、条件不明确,标准难以操作等都大大的影响金融法“生态化”的进程。
  (三)信息披露的失真造成银企关系异化
  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使得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企业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准则的真实情况和企业运行的真实质态,信息不对称、贷前调查难的问题客观存在,给信贷留下了风险隐患。在金融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金融机构为谋求资金使用出路,竞相降低贷款门槛甚至违规操作的后果,给金融行业自律和合规经营带来挑战。如斯风险的规避仰仗“生态化”金融法的建设进程。银行业在争抢存款份额,加剧金融部门之间发展极不均衡,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不规范存在,而且造成信贷投放与发展资金需求不相称,形成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高度集中。生态化金融法科学理念的缺失最终将导致金融机构贷款在某些行业、产业、项目上的沉淀和损失,实现“法律的内部力量推动”[ 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第369页。]。反过来又对金融生态建设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行政公权的不正当行使将直接破坏金融业务的“生态化”倾向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行政力量介入和干预金融的现象,影响了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行政力量介入金融有的是间接的,采取提供政府担保等不正规方式,有的是直接强行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使得原本有限的资金创造出现断层,不利于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如何抵制不论是“滥用”还是“不作为”公权影响,实现金融法的生态自由,将是法制生态化的今天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三、“生态化”金融法的经由  
  (一)强化法制环境建设,构建生态金融法的制度基础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最有力的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加强经济金融建设,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的实际状况,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在处理和协调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逃债、赖债、废债、骗债、恶意欠息等失信行为,维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积极加强区域内信贷、保险等金融市场的建设。
  (二)加快社会生态诚信制度建设,改善信用环境
  加快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促进银企融资“生态化”的良性循环。通过金融生态信用等级制度建设,在信贷支持上根据信用等级而疏远有别。通过媒体监督,实施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措施建立,保障信用制度的良好运行。以信用档案为基础建立信贷信息系统,并通过行间信息共享的方式,帮张资金放得出,收得回,周转快,有效益的良好循环。银行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人员素质的提高,避免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民事权益侵害,从借与贷的方面保障信用制度的功能发挥,和谐的借贷关系就是金融法生态化的最有力的保障措施。
  (三)构筑生态化的信息平台,实现金融生态良性交换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标准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深化中介机构改革,加快各类中介机构与司法、工商、税务、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的“脱钩”,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形成中介机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资信等级高的大型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监管,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从业标准与资格,坚决打击虚假中介行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对经营不善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同时坚决防止虚假破产行为。
  (四)实现经济金融同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杜绝行政干预、促进金融立法发展
  地方政府在指导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从资源、人才、地理、区位、文化等方面深入研究本地区的比较优势。经常性地对经济运行环节进行梳理,对各类有悖于市场原则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及时予以废止,努力培育市场经济氛围。金融部门要注意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前瞻性研究和运用,大力提高市场研发能力,结合本地金融实际需求大力创新信贷业务工具,为不同类型客户提供具有针对性、差别化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资金定价机制和授权授信制度,依据企业资信状况和风险大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充分利用金融生态建设成果,适时调整内部评级。对失信客户在信贷、开户、结算等方面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对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和信用客户加大授权授信,利用资金统筹运用优势,集中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集聚,充分发挥正向激励功能,更好地引导金融生态环境较差地区加快向良性生态转化。金融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实行贷款发放量与工资收入挂钩考核“优秀信贷员”评比表彰、信贷风险经济补偿,充分调动信贷人员放贷积极性,切实解决惜贷、惧贷问题。
金融生态环境对增加信贷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主动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规范政府信用行为,通过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各项社会服务;切实从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将金融视作一种产业来扶持,正确处理银政企三方面利益的均衡关系,防止地方保护行为破坏金融生态;健全制度、划分职责,建立以当地政府为领导,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检察、法院、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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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异议审查所作出的裁定不服所提起的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为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但是对于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过程中,案外人对法院查封标的物所提异议的具体维权路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移交执行局执行。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但是,对于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很多法院仍按照原来的方式分别由立案庭、业务庭自行办理。对于案外人针对保全标的物所提异议的审查方式仍停留在原先的方式上,即:异议成立,裁定解除查封;异议不成立,则向案外人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记录在案。特别是在当今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负责审理的法官从减轻自身工作量的角度出发,对驳回案外人异议的回复不出具书面裁定,而是要求案外人对不服查封标的物所提异议的口头答复通过确权诉讼解决。即使负责审理的法官对案外人查封异议书面裁定驳回了,查封法院的立案法官却认为案外人对驳回查封异议裁定不服引发的诉讼由查封法院管辖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甚至于要求案外人等到查封标的物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再按执行程序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维权。

笔者认为,案外人对法院查封标的物所提异议的维权路径与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当一致,法院内部的业务学习,各业务庭要从全局出发,相互联系、及时沟通、统一认识,全面理解司法解释。因此,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异议审查所作出的裁定不服所提起的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应扩大适用至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中案外人对查封异议所引发的诉讼范围,即案外人对查封异议所引发的诉讼应由查封法院管辖,且维权的路径应与执行异议程序相同,即查封法院对案外人查封异议的审查应当出具裁定,且应赋予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诉权,该异议所引发的案外人查封异议之诉由原查封法院管辖。案外人至查封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立案审查中发现诉争标的物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引导案外人至查封法院通过提起查封异议程序维权,确保查封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不得对查封标的物作出确权判决,从诉讼程序的源头上把好维护司法统一、树立司法权威的立案关。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