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董事会的职权及董事会会议制度/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06:17:14  浏览:9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董事会的职权及董事会会议制度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一)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人员组成及职权范围
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它是公司成立所必备的条件,其组织必须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股东会做出的表达股东意志的各项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因此,董事会是执行公司业务的机构。但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权代表,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其领导下进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具体章程规定。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人数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都规定董事的数目须为奇数,目的为了减少董事会进行表决时出现僵局。
至于董事会的组成,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知,公司法修改之后,不仅要求国企的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而且规定非国企的董事会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新公司法还对公司职工董事代表的产生办法进行了规定,这对于扩大职工民主,增强公司的民主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另外,新公司将原副董事长由1-3名修改为不设个数的限制,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精神,体现了对公司自主经营权的尊重。
对于公司的董事长制度,新公司法也有不同于旧法的规定。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新公司法不仅扩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而且认可了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协议安排。根据这一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当然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安排。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相对于旧法,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董事的延续性义务,即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法履行董事职务。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董事会因人员不足而陷入困境。
董事会的主要职权体现在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比,可见董事会的主要任务在于将公司的经营方针具体化,提出专门业务事项的方案、措施,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而对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则可以直接决定和负责。因此,董事会是在股东会的领导下,主管目标、方针的措施制订与实际执行的机构。新公司法不仅对董事会职权有所扩大,增加了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权利,而且增加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使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具体约定。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决议
董事会实施对公司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召集人的关系和顺序进行了疏理,使得董事会的召开可以依法正常地进行。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同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不一样,股东会的表决方式是根据资额主义进行的,即根据各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多少来决定其表决权的大小,而董事会的决议实行的是“头数主义”,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同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相比,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没有做出强制性要求,除法律有规定外,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本身规模小于股份公司,社会关注度不强,企业自身的情况也千差万别,一律做出牵制性规定反倒不能适应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因此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进行自我约定。但公司法要求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监事会的职权及其地位
(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是一个专职的监督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防止和制裁董事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做出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做出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同董事的任期一样,监事的任期也是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为了保证监事或监事会及时行使权利,使公司组织机构健全健康地运转,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监事的延续性义务,即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的职权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了界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的权利。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同旧公司法关于监事、监事会权利的界定相比,新公司法对监事、监事会的权利进行了扩充,全面强化了监事会的职责。公司法修订的变动内容有以下方面:(1)增加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的内容;(2)增加了“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内容,以对公司董事会发生人事冲突、或因各种原因处于瘫痪状态时使公司保持正常的管理运行秩序;(3)增加“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的内容;(4)增加“依据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内容,明确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力,使得监事会对董事会工作的监督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涵义;(5)在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规定后,增加“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使得监事的监督由原来的事后监督和事中无权监督变为事中有权监督,因为公司法也规定了监事对公司的责任,规定了勤勉义务,如果仅仅列席而无权过问董事会议决的事项,其他的规定就会落空。如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只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而不设独立董事的,董事会运行中一样可以有监督者的角色功能的发挥。
同股东会一样,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也是通过召集会议并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的方式进行的。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为了保证监事会职权的充分行使,保证监事会监督机关的独立地位,新公司法补充规定了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实践中,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其工作有时会引起控制股东和董事的对立态度,因此要获取经费的支持可能比较困难,特别是监事需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如果没有经费支持就不能实现。董事会一般也不会自动拨付资金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因此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证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起着重要作用,从法律上为其提供了明确的物质保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办公厅,总参办公厅档案局:
现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予以发布,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制定颁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是实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步骤,是保证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手段,是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措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运营、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执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已向建设项目收取工程档案保证金的单位,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退还
完毕。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
1.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部署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属于地方
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3.登记表共分三种,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并逐级报至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4.国家档案局于每年12月底汇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向全国公布。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四条 登记工作的要求:
1.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互通情况,互相合作,以保证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对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
化情况。
3.要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主动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会同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隶
属于地方的项目,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要求,及时对登记的项目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结束后,验收组织单位不论本年度是否已报送过“表一”,应按本登记办法第三条第3款及时填写“表二”报送。
(注:登记表中的编号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填写)。
4.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3款,将项目档案验收情况填写“表三”并报送。国家档案局根据填表情况不定期地对项目档案进行抽查。
第五条 为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乱收费行为,由各级价格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于重大技改项目和一般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略)



1997年8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补偿协定(美元/马克贷款和担保协定)(二滩二期水电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补偿协定


(美元/马克贷款和担保协定)(二滩二期水电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9月28日 生效日期1995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世界银行”)于1995年9月28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世界银行同意按照中国与世界银行即将签订的一项贷款协定(下称“世界银行贷款协定”)向中国提供一笔包括多种货币的、本金总额相当于400,000,000美元的贷款,以资助世界银行贷款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项目(下称“项目”)。
  (B)根据作为借款人的中国,作为部分担保人的世界银行、与作为经理行的三和国际财务公司,在附件一列出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下称“贷款人”),之间签订的一项《贷款与担保协定》(下称“贷款协定”),贷款人同意向中国提供一笔本金总额为一亿美元(US$100,000,000美元)和七千万德国马克(DM70,000,000)的贷款,用以资助本项目的某些部分;
  (C)根据中国的请求以及与中国达成的协议,世界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为贷款部分本金的偿还提供担保(下称“世界银行担保”)。
  (D)世界银行只同意在下述条件下提供世界银行担保,即中国同意及时向世界银行偿还由世界银行付出的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担保直接或间接相关或由其而产生的一切支出款项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诸如此类的其他义务;以及
  (E)考虑到世界银行签署了贷款协定并提供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担保,中国同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世界银行的一定的义务。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01节 世界银行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但需对其内容作如下修改:
  (a)《通则》中无论何处所使用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一词,均系指中国;
  (b)《通则》中无论何处使用的“贷款”一词,除了在2.01节(12)段、8.01节和9.03节中意指世界银行担保并包括根据本协定应付出的任何其他款项外,均系指贷款(按此定义解释);
  (c)《通则》中无论何处使用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一词,除了在9.01节(a)和(b)以及9.07节(a)和(c)中意指本协定和贷款协定(按此定义解释)外,均系指本协定;
  (d)《通则》中无论何处使用的“项目”一词,均系指世界银行贷款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二滩二期水电项目;
  (e)《通则》第2.01节中的(3)、(4)、(5)、(6)、(7)、(10)、(11)、(15)和(20)、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9.07节(c)第一句中的“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截止日或世界银行和借款人为此目的而协商同意的该更晚日期后六个月,”、第10.02节中开始句“除6.07节所述外,”以及第十二条予以删除。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非另有解释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其词义在本协定序言和《通则》(需作上述修改)中均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代理行”,“银行”,“担保解除日”,“利息支付日”,“利息期”,“解除选择”,和“解除银行”与贷款协定中所描述的定义相同。
  (b)“美元”和“马克”,分别指美利坚合众国和联邦德国的法定货币。
  (c)“合格支出”,系指就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所作的、并将由贷款资金中以世界银行所接受的方式支付的支出。
  (d)“担保费支付日”系指对应于贷款协定中载明的利息期的第一天的每一个半年之日。
  (e)“担保费期”系指对应于贷款协定第7条款的任一利息期间。
  (f)“项目协定”系指为执行本项目世界银行与二滩水电开发公司已签署或将要签署的协定。
  (g)“项目受益人”或“二滩水电开发公司”,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和经营的一家国有企业,即二滩水电开发公司。
  (h)“专用存款帐户”,系指本协定3.02节(a)中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中国对世界银行的补偿;担保费
  2.01节 鉴于世界银行提供世界银行担保,中国因此:(a)同意按照世界银行根据世界银行担保偿付任何款项的付款需要或世界银行为付款而另行发出的指令,及时以世界银行所付货币币种向世界银行偿付相应款项,或者当世界银行需以其他货币购买付款所需的货币时,以这种其他货币向世界银行偿付,包括按照世界银行就该种货币规定的年率计算的利息,--该利率应是世界银行此种货币的现行借款成本加上从世界银行付款日到该笔款项偿还给世界银行时止的适用的利差;(b)同意应世界银行的要求补偿其所遭受或承担的、与世界银行担保直接或间接相关或由其所引起的所有程序、诉讼、义务、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c)不可撤消地授权世界银行遵循任何要求并偿付可能是到期或索赔或根据世界发银行担保应由世界银行承担的款项(世界银行应将这种要求通知中国,但在未发出任何这种通知的情况下,也绝对不能影响世界银行根据世界担保支付款项的义务或中国根据本协定向世界银行偿付款项或进行补偿的义务),并同意:调查了解任何这类要求是否真实正确或所付款项是否真的是到期款、或者中国和代理行或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不属于世界银行必须承担的义务;(d)同意在无任何清单不全和实质性错误时,对于中国和世界银行来说,任何此类要求或付款应是最终的证据,说明要求已正式提出且/或所付款项是到期款项。
  2.02节 (a)世界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在不推卸、修改或另行影响本协定和贷款协定以及任何相关协定或法律所产生或赋予世界银行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i)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美元担保的扩大或变动提供或同意或签署任何协定;或(ii)提供或给予或同意给予可以偿付世界银行已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美元担保支付的款项的任何其他人以任何宽限时间或其他付款延期。
  (b)本协定赋予给世界银行的任何权利是附加的,不能替代或代位世界银行的任何其他权利,即世界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从中国或任何其他人那里寻求对其根据世界银行元担保进行的付款或产生的责任的偿付或补偿。
  (c)在采取步骤履行本协定赋予世界银行的任何权利或运用本协定和贷款协定以及任何相关协定或法律赋予世界银行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之前,世界银行不应承担以下义务:(i)针对任何其他人(包括向世界银行偿付其根据世界银行担保付出的款项金额的人)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或寻求裁决;或(ii)行使或寻求行使可能是针对中国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其针对任何其他人的权利。
  2.03节 根据本协定条款由中国进行的任何所要求的付款应该:
  (a)按照世界银行合理要求的付款地址支付;
  (b)以适用于进行这种支付且适用于影响世界银行帐户--该帐户有一个世界银行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保管人--的这类货币存款的法律所允许的方式以及以此种方式所获得的货币进行支付;
  (c)不受中国所施加的或中国领土上发生的任何种类的任何限制;
  (d)优先支付应付世界银行的所有利息和其他费用,然后支付所有到期本金。
  2.04节 鉴于世界银行提供世界银行担保,中国按照本协定附录所载明的支付时间表在每一担保费支付日支付开始于该日的担保费期的担保费;条件是,在下列情况下:(i)(a)在贷款协定提款期内任一部分贷款尚未被提取,或(b)某部分贷款已被提前偿还,适用于该未提取贷款部分或已提前偿还贷款部分的担保费须在相应担保费期内按比例减少,或(ii)任一贷款人依据贷款协定第26条款行使担保解除选择权,适用于该已解除担保款项的担保费须在相应担保费期内相应减少。这些担保费的减少适用于其后所有接续的担保费支付,直到贷款贷款期结束。

  第三条 其他约文
  3.01节 中国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项目目标作出承诺,为此,中国应不受制于或不局限于本协定或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促使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二滩水电开发公司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3.02节 贷款的目的是为项目下的合格支出提供部分资金。为此,中国应:(a)一收到贷款资金,就将其存入中国专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开设使用的一个专用存款帐户(美元和马克);(b)为实现项目目标,根据世界银行满意的转贷安排使二滩水电开发公司获得贷款资金。美元和马克专用存款帐户应在一家使世界银行满意的银行并以世界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开设,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免、没收或扣押的措施。
  3.03节 (a)中国应只将存入专用存款帐户的贷款资金支付给项目受益人,以用于实际发生的(但不以世界银行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提供的资金来支付)合格支出,且这种使用应以世界银行同意的方式进行。
  (b)对于由中国从专用存款帐户中所作的每一笔支付,中国应在世界银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界银行提供表明此项贷款资金的支付完全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c)如果世界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某一笔由专用存款帐户所作的支付未用于某一笔合格支出,或者提供给世界银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中国应在接到世界银行通知时,及时地往该付款帐户中存款(或者,如果中国不能或难以这样做,则根据贷款协定的条款提前偿还给管理贷款人帐户的代理行),其存款金额相当于该笔已支付的金额或该笔支付中不合格或不能核实的部分金额。此后所作的任何这类的存款均应用于本协定3.02节中所述之目的。
  (d)如果世界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存款帐户中任何未使用的款项将不再要求用于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界银行的通知后,根据贷款协定的条款将该笔未支付使用的款项提前偿还给管理贷款人帐户的代理行。
  3.04节 中国应保证:(a)项目所需的并且将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应以合理的价格进行采购,并且还应考虑其他有关因素,如交货时间、货物的效率和可靠性、维修设施和零备件的可获得性,在聘请咨询服务时,还应考虑服务的质量以及承担服务者的能力;(b)这些货物和服务应完全用于项目的实施。
  3.05节 中国应:(a)由世界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中国财政年度的专用存款帐户进行审计;(b)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界银行提供:(i)上述该年度经过审计的帐目副本,以及(ii)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界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c)当世界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界银行提供关于上述帐户以及对其所作的审计的其他资料。
  3.06节 世界银行与中国因此同意,二滩水电开发公司应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针对项目来履行《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

  第四条 世界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如果中国未能根据本协定向世界银行偿付其应付款项或未能履行本协定所规定的任何义务,且这种情况持续存在,世界银行可以在通知中国后全部或部分取消或中止中国根据(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以及(b)中国和世界银行签订的任何其他贷款或信贷协定提款的权力。

  第五条 生效日期
  5.01节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其它规定
  6.01节 根据《通则》11.07节之规定,中国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中国的代表。
  6.02节 根据上述6.01节之规定,特列明以下地址:
  中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世界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
  INTBAFRAD              197688(TRT)
  Washington,D.C.        248423(MCI)
                         64145(MCI)或
                         82987(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联合融资
     经授权代表              及金融咨询服务局局长
      刘积斌                 拉姆·乔普拉

  附录

  担保         美元担保费         马克担保费
  费期          (美元)          (马克)
   1       17,111.22   12,048.79
   2       17,744.33   12,491.58
   3       18,400.87   12,950.65
   4       19,081.70   13,426.58
   5       19,787.73   13,920.01
   6       20,519.87   14,431.57
   7       21,279.11   14,961.93
   8       22,066.44   15,511.78
   9       22,882.89   16,081.84
  10       23,729.56   16,672.85
  11       24,607.55   17,285.58
  12       25,518.03   17,920.82
  13       26,462.20   18,579.41
  14       27,441.30   19,262.20
  15       28,456.63   19,970.09
  16       29,509.53   20,703.99
  17       30,601.38   21,464.86
  18       31,733.63   22,253.70
  19       32,907.77   23,071.52
  20       34,125.36   23,919.40
  21       35,388.00   24,798.44
  22       36,697.36   25,709.78
  23       38,055.16   26,654.61
  24       39,463.20   27,634.17
  25       34,440.01   24,113.82
  26       28,700.00   20,094.85
  27       22,960.00   16,075.88
  28       17,220.00   12,056.91
  29       11,480.00    8,037.94
  30        5,740.00    4,01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