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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第269条的认定条件/刘兴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58:08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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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而随着侵犯财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加,事后抢劫的现象也日趋严重。正确把握事后抢劫的认定条件,不仅有利于正确定罪,而且也是对犯罪分子正确量刑的前提。

  一、先前行为条件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且只限于这三种财产犯罪。由于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故存在如下问题:是否包括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数额没有达到标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事实上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首先,“犯罪”并不意味着犯罪既遂。其次,事后抢劫包括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显然也包括了没有获得财物的情形。最后,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要求。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财物数额大小,只要符合本条认定的其他条件,都构成事后抢劫。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必须具有当场性,这里重点强调对“当场性”的准确把握,这里的“当场”应理解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即只要与犯罪行为现场紧密联系,没有间断的追捕途中也视为当场。例如,甲在麦当劳店扒窃一顾客挂于座椅上提包中的钱得手,将钱揣入自己衣兜中,被反扒警察盯上,甲继而到附近一商厦地下肯德基店再次行窃一顾客未果,当甲欲离开商厦时,跟踪的反扒警察即上前抓捕,甲掏出刀子反抗,仍被拿下。此案中,甲处在一个连续作案过程且被跟踪,属于事后抢劫的“当场”,故构成抢劫罪。此外,如果盗窃、抢夺犯罪完成后,在其他场合被人认出是犯罪分子或者销赃时被事主撞见抗拒抓捕的,不符合“当场”条件,故不成立抢劫罪。该抗拒行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结果的,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手段条件

  手段条件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此应准确理解“暴力”的含义,暴力的内容与程度相当于《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的“暴力”,即达到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其次,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例如,甲在丙家盗窃了财物,刚出门时遇到了乙,甲以为乙是失主,为抗拒抓捕对乙实施暴力。即使乙不是失主,既没认识到甲的盗窃行为,也没抓捕甲的想法与行为,对甲的行为也应依本条认定为抢劫罪。

  四、目的条件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其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规定。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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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意见


  国标委农[2007]3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行业协会,认监委、总局有关司(局):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更好地把总书记提出的"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到流通领域各个环节,切实抓好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健全科学统一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确保质量安全控制。为此,就全面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增强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十一五"期间,要继续联合农业、水利、商务、卫生、林业、粮食、烟草、供销等行业部门,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以支撑与服务农业的相关标准为补充,着力提高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的技术水平,加大重要标准的实施力度,把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要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重点抓好产地环境、农田灌溉水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安全控制和合理使用准则、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诊治等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提高农业清洁生产水平,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延长农业的产业链,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和增值,增强示范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抓好精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深加工高附加值农副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培育一批品质好、规模大、效益高的品牌农产品,突出保护好我国具有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农产品,形成"精品项目",发挥示范区的品牌优势,促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发展。要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推广"龙头企业+基地+标准+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标准+农户"等示范区的建设模式,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到"十一五"末,示范区由"十五"期间平均每个县1个增加到每个县5个左右,扩大示范面积和示范领域,实现主要农产品主产区基本实施标准化生产。

  二、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水平,完善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有关行业协会,以控制农产品、加工食品卫生和质量为重点,加快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过程和餐饮服务等环节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当前,重点在食品安全标准清理的基础上,抓好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1141项国家标准和1322项行业标准的修订。到"十一五"末,解决标准老化问题,使我国食品标准的标龄由现在的平均12年降低到4.5年,制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之内,基本建成以国家标准为主体,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相协调;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接轨;能适应我国食品产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满足进出口贸易需要,科学统一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突出抓好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要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要求,食品生产、销售过程和餐饮服务过程的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及新技术、新资源、新型转基因等农产品、食品方面标准的研制。
  要逐步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标准制修订的应急机制。特别是针对非法添加物等造成的突发事件,要从使用情况信息的收集入手,开展分析和研究,并在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等环节建立快速应对机制,提高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适用性,为准确、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与先进性。依靠科技创新,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研究,逐步形成农业和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对涉及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项目,要作为重点,优先立项,给予支持。要重点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及检验检测技术、转基因产品、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追溯和召回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工作。积极跟踪食品安全重大项目的研究,重大科研项目要突出标准制定,形成标准的早期介入、积极跟踪的有效机制。研究成果一旦具备成为国家食品标准的制定条件,力争同步转化为国家标准,解决食品领域标准相对滞后的问题。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充分考虑我国食品的生产加工条件、膳食结构和生活习惯等多项因素,积极吸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的成果,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

  四、抓好食品标签标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食品标签标识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标签标识制度,不但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为消费者提供明确可靠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食品监督检验部门实施监督检验、履行执法职能的技术依据。今后一个时期,要把食品标签标识的标准制修订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开展食品营养标签、转基因食品标签等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把食品标签标识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使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公开透明、清晰明了,能够让消费者看得懂,以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诚信经营。

  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可食用农产品的种养殖、食品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标准体系。 "十一五"期间,要加强涉及安全卫生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生物毒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环境污染物、致病微生物、食品中非法添加物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转基因产品等新技术产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动植物检疫规程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扩大检测方法标准的覆盖面和与限量标准的匹配性。开展具有灵敏度高、准确性好、国际公认的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方法标准的研制,使其能够利用现代分析仪器和技术,进行多组分同时检测,提高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实现检验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发展高效快速生物技术和分子生物学技术的筛选方法标准,推动检测方法标准在生产、加工和收购现场的应用。

  六、积极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增强我国食品农产品竞争力。建立健全国外技术法规评价体系,对国外技术法规草案中涉及我国企业利益的技术内容加紧研究论证,及时提出我方意见,提前消除国外不合理的技术性要求。做好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瞻性研究,2010年前完成一批食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对分析及对策研究课题。积极应对"肯定列表制度"、欧盟指令等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快制定和修订相关领域的重要标准,有效保护国内农业和食品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同时,要重点抓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和ISO22000等标准的实施,严格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防止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提高我国食品企业的竞争力。

  七、加快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化建设。发挥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互联互通大平台,实现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尽快整合国内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信息资源,实现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与国内各行业、各地方的链接,解决相关标准信息资源分散、信息不畅等问题。在现有国家基础性农业标准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平台的服务面,开发标准化信息平台的服务新功能,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继续与各主要贸易国共建双边技术标准资源共享平台,为广大农民和企业提供贸易国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方面信息,减少双边贸易摩擦,提高平台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为广大农民、消费者和企业服好务。

  八、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以特色、优势产品为重点,实现标准的国际突破。加大食品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对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尽快转化为我国标准,到"十一五"末,力争实现食品标准采用相关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例提高到85%,以提升我国食品标准的水平。鼓励企业大力推行和使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食品行业的整体水平。加快食品标准领域的自主创新,积极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力争使我国的白酒、茶叶、中药材、粮食、蜂王浆、花卉等方面的优势产品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增强我国食品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为我国食品龙头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走上国际舞台创造条件。

  九、抓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在现有189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试点的基础上,继续配合农业、商务、税务等部门,进一步推进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加强质量监测。切实抓好场地环境卫生、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包装材料、运输器具、仓储设备等标准的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的溯源制度,指导种养殖领域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强化农业投入品标准的监管,规范初级农产品的分等分级,促进农产品贸易,实现优质优价,保障农民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十、抓好餐饮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适应服务业快速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以餐饮业环境卫生要求、餐饮业术语、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餐饮业服务质量要求、餐饮业配送服务为重点,建立重点突出、定位准确、相互协调的,服务基础标准、质量标准、资质标准、信息标准、环境卫生控制标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相配套的餐饮服务标准体系,为确保饮食的安全和卫生,减少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有效保护人身健康提供技术保障。

  十一、广泛开展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宣传和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广泛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各类农业和食品安全等重要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标准化培训,特别要加强过程控制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力度。帮助规模较小、技术水平低的企业掌握标准基本内容,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自觉按标准组织生产;推动工作基础好的大型企业利用标准化手段上规模、上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培育并发展农业和食品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组织积极开展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扩大服务咨询覆盖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宣贯活动,增强广大农民、企业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引导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销售,形成人人讲标准、用标准,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二、加强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精神,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开透明、多方参与、以科学依据为基础的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标准"统一立项、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发布"的要求,加强对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水利、商务、卫生、林业、粮食、烟草、供销等行业部门的主力军作用,依靠各级地方政府,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业和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造福广大人民群众。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