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韩国NEXON诉腾讯QQ堂”案引发的思考
2007年3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韩国NEXON HOLDINGS株式会社(下称“韩国NEXON”)起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公布判决结果,认定腾讯公司的QQ堂游戏不构成对NEXON的泡泡堂游戏的抄袭。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院首次对网络游戏的“抄袭”进行系统评判的案例,对我国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
一、 案情简介
原告韩国NEXON是休闲网络游戏BNB的著作权人,2002年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盛大)进行合作,由盛大代理原告于2003年以“泡泡堂”之名在中国运营该游戏。该游戏在中国推出后便拥有了良好的市场基础,成为一款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休闲网络游戏。而被告腾讯公司于2004年底开始运营一款名为“QQ堂”的网络游戏,因其与原告的“泡泡堂”游戏在游戏形式、内容、美术编辑等众多方面非常近似,原告于2006年6月以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停止运营“QQ堂”网络游戏或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50万元。
二、 争议焦点
(一)著作权侵权
原告主张被告的游戏QQ堂不仅侵犯了原告对其泡泡堂游戏作为整体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也侵犯了原告对该游戏中独立存在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和操作方式等多种作品的著作权。法院通过对原告主张的37幅画面的逐一对比,得出以下结论:
1、 美术作品的不相似
首先,对于9个进入游戏前的登陆、等待等页面,原告强调的相似有:背景基于蓝色、以水泡形式为主、相关窗口位置及排列方式等。法院认为,以登陆主页面为例,泡泡堂背景主体为深蓝色,画面中间有醒目的蓝色泡泡里的“泡泡堂”三字,泡泡两侧各有若干人物头像,下方为玩家输入帐号和密码的长方形登陆窗口。而QQ堂为橙黄、绿色及较浅的蓝色等多重色彩背景,整体上即与原告页面不同,且其中的人物形象也有较大区别。在其他页面中,以倒计时读秒的方式显示等待时间、游戏公告和选择游戏频道分别置于画面左右两侧并通过色彩明暗进行区分、聊天窗口置于画面左下方、键盘上采用突出颜色说明操作方法、画面图形采用圆角的长方形、画面右侧显示玩家的帐号及胜败信息、选择角色时3×3的排列方式、进入游戏房间是画面中央分割,左边陈列道具,右边显示被选择道具的详细介绍并有购买道具按钮、玩家个人资料出现在页面正中等原告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法院认为从美术作品的角度,两款游戏的上述页面从整体上看均不相似。
其次,对于7个游戏实战画面,原告主张的抄袭包括:立方体短草块,短草块之间设置灰色石块并搭配黄色和橘色的花朵,整体上构成树林的感觉;提供道具的航空器;把8个玩家竖着排列在画面右侧;以笑的画面显示获胜的玩家,哭的画面显示失败的玩家并按顺序显示其胜败信息等;冰块小村的地图背景;以正方形方块间插入圆锥形的地图等。然而法院认为两款游戏的上述画面整体上均不相似,不构成抄袭。
最后,关于21种游戏道具的画面,从美术作品的角度,法院亦否定了相似性的存在。
2、 画面中的大部分文字内容不享有著作权
原告主张的画面中的文字部分,或为玩家可选择的小区/频道,或为玩家信息、道具名称等,如“太阳帽、天使之环、天使之翼”等,原告对该等内容不享有著作权,故虽然两款游戏的若干道具名称有相似之处,原告主张被告抄袭亦缺乏法律依据。
3、 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在原告主张的7个游戏实战画面中,其中“以笑表示获胜、哭表示失败”被法院认定属于思想的范畴,只要原被告双方的具体表达方式不同,就不应视为著作权侵权。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被告QQ堂游戏的各类型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均不成立。
(二)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泡泡堂游戏在中国市场享有较大的知名度,且“堂”这个字巧妙地结合了游戏的特点,把“堂”字用于网络游戏是原告首创。被告将其游戏命名为“QQ堂”,同样是“某某堂”的形式,容易给玩家造成误导,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堂”字作为汉语中固有的语汇,即使原告将其运用于网络游戏领域作为名称使用确有一定的独创性,也不能藉此取得对“堂”字独占使用的权利。“QQ堂”与“泡泡堂”相比,除了共有一个“堂”字外,无论从读音、字形或含义上均不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游戏玩家不会因为二者共有一个“堂”字而将二者混淆,原告所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三、 国外法院对网络游戏版权保护的态度
实际上,网络游戏被模仿是否可以寻求版权法保护在国外也有不少案例。不久前英国上诉法院对Nova Productions Ltd v Mazooma Games Ltd [2007] 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堪称这方面的典型。从比较法的角度,我们不难发现中外法院在对待网络游戏的模仿行为是否可以受版权法调整的问题上趋于高度一致。
(一)案件背景
原告Nova Productions是一款名为“Pocket Money”游戏的开发商及运营商,其在发现被告Mazooma Games公司开发的“Jackpot Pool”游戏与自己的“Pocket Money”高度近似后,以被告侵犯了自己游戏中的美术作品(如游戏界面、呈现给游戏玩家的图帧)和文字作品(设计说明/程序等)为由提起了诉讼。
(二)一审法院的观点
该案的主审法官Kitchin认为,两款游戏的潜在主题是一致的,因而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类似之处,但视觉表现和游戏的玩法是不同的。虽然Jackpot Pool 的某些方面受了Pocket Money的影响或启发,但并没有发现复制版权作品的行为。
(三)上诉法院的观点
上诉法院同意储存在电脑里的单幅图片可被认为是美术作品,但Jackpot Pool中的单幅图片并没有实质性复制Pocket Money的对应部分。然而,Nova Productions认为除了单幅的静态图片,显示球杆和功率表运动的系列图片也构成美术作品。Nova Productions认为通过复制一系列动态的球杆和功率表,被告实现了Jackpot Pool的动态运作而不仅仅是一幅幅孤立的图片,而实现这种动态运作的功能无疑需要程序员花费比创造单幅图片更多的精力和技能。然而上诉法院的主审法官Jacob LJ认为本案不存在Nova提出的动态侵权。
Nova Productions在上诉中还认为一审法官Kitchin忽略了一些重要事实。Jackpot Pool的设计人员承认其在玩过Nova Productions的游戏后受到启发,并借鉴了其中的一些特征从而使其能顺利解决设计中的问题。Nova Productions认为,要解决Jackpot Pool的问题只可能是因为使用了Pocket Money的实质部分。Nova Productions认为这是将游戏的重要特征进行了组合,但问题是特征的组合是否构成版权的实质部分?根据其观点,如果特征组合代表了技能和劳动的重要部分,那么就属于设计人员创作的实质部分。而Jacob LJ法官反对上述观点,因为版权法是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
四、 版权法对保护网络游戏的局限性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虽然版权法给与的保护是广泛的,但由于大多数的作品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受其他作品影响或借鉴的,因而版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抽象的思想,仅仅受其他作品启发而没有复制其他作品的作品不受版权法调整。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5〕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安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国家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征收或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征收;
(三)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四)彩票公益金依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收取;
(五)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第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且符合缓缴、减缴、免缴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核后,按照批准权限办理。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有代理收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代收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过渡性账户。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中属于罚款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向缴款义务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指定的代收机构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的待结算资金,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的,应当在4日内到代收机构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市本级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比例,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截留。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并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的,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二条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市财政部门领购。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安全。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公告作废。
第二十三条禁止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中的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擅自印刷或者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其他不符合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接受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并在20日内依法处理,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有关部门认为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受理,并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日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市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规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依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规定收缴、销毁违法票据,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超出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得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5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