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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40:30  浏览:8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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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日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吉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激励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科研竞争力,特制定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推荐、评审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审核、批准。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组成,负责各学科项目的评审工作。申报评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第五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推荐、评审,实行公开、公平、科学、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申报范围主要对我省高校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各类项目,但此项评奖不包括教研类项目。
第七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分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两个类别。
第八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具体每次各等级比例大约分别占当年申报总数的5%、10%和15%。一等奖可空缺,宁缺勿滥。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每两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3月10日至20日。其申报范围为前五个年度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以项目通过验收的时间为限,上限为本届评奖前五年的一月一日,下限为本届评奖前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条 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圆满完成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目标,取得原创性成果;
(二)为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急需的关键技术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参评科研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 由个人(集体或单位)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书》,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查和推荐,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汇总后,统一报送评审办公室。吉林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高校与其他科研单位合作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我省高校,若第一完成单位不是我省高校的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有争议问题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推荐的参评科研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评审费。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推荐项目,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参评项目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能提交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评优科学技术类的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
(三)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八条 申报评优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观点正确,论证严密,资料准确、详实,文风端正。
第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评审办公室按其相近学科进行分组。各学科专家组以会议方式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拟授奖项目的评审种类、评审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学科评审组的汇报和建议,对授奖项目进行复审,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半数通过,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拟授奖的项目,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半个月可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公告的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半个月内可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过期提出的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错误的异议外,一概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对所提出的异议,应提供有关证据。凡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办公室会同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评审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办公室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作为弃权。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秘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省高校优秀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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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3年5月7日 国家旅游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
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与越南、缅甸开展边境旅游活动。由于中越、中缅边境情况复杂,开展边境旅游要循序渐进,并随时总结经验。具体意见如下:
一、目前可开办以下四项边境旅游业务,即:
1.(中越)河口县至广宁省八日游;
2.(中缅)畹町(瑞丽)市至腊戍三日游;
3.(中缅)瑞丽市至八莫三日游;
4.(中缅)瑞丽市至曼德勒六日游。
二、指定河口县旅行社为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承办单位,云南省海外旅游总公司畹町支公司为中缅旅游的承办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指定的旅游企业和非旅游部门不得承办。由云南省旅游局组织实施,并负责业务监督和指导。
三、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云南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四、中、越、缅参游人员均须持用本国护照或认可的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并组成团队集体出入境。持用护照的旅游项目,须事先办妥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对越、缅两国参游人员,我方承办单位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
管理,防止流入内地。
五、参游人员进出境携带行李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及海关有关法规办理,不得携带我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六、开展中越、中缅边境旅游,应注意防止任何扩大参游范围、异地申办证件、滞留不归、公费旅游等现象,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借旅游渠道搞偷渡、贩毒、贩枪等活动。
请责成你省旅游局和承办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分别制定各个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审批,报我局备案。



1993年5月7日
质疑和解惑——读《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作者:陈贲 陈峥
来源于《每日商报》
发表时间:2006年1月10日

(2006-01-10 00:38:28)

“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感受到了我国招标投标中的巨大‘猫腻’,第一次亲身感受到这一领域的‘监督体系’,第一次发现这部法律存在着严重缺陷。”《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作者、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在后记中写道。2000年,也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第一年,谷辽海接手了第一例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诉讼结果却给身为代理人的谷辽海留下了抹不去的灰色记忆。从那以后的四年光阴,谷辽海基本关闭了常用的通讯工具,谢绝了大部分法律事务和应酬活动,潜心于政府采购领域的研究。

现行的两部公共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者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十分严重: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选择具有巨大的随意性;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可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却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现行监督机制因为两部公共采购法的抵触而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随处可见;虽然有形式上的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市场上虽然有10余种相关书籍,但由于缺乏深入研究,这些书籍要么寻章摘句、流于浅层次的注释,稍有理论的著作,也多半有生硬嫁接外国法律的嫌疑,加上缺乏政府采购方面的实务经验,读起来总给人一种隔膜的感觉。

这本书一扫同类书籍注释介绍的风气,涵盖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冲突和矛盾,同时介绍了国际上公共采购制度的相关内容,既有质疑,更有解惑。读完它之后,相信大家会或多或少得到一些答案。

(记者陈贲实习生陈峥 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