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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24:16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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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8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代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省人代常委会任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的人员;省人代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省人代常委会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省人代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从省人代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代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人选。若副省长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省人代常委会任命为副省长,并决定为代理省长。
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个别任免。
第十条 根据省长提请,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办)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若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省人代常委会任命为副院长、副检察长

,并决定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琼南、琼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琼南、琼北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十三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省人民检察院琼南、琼北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代常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理省人代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任命提请人的建议或省人代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代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凡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提请人必须提交任免理由的报告书、被任命人员的简历、政绩表现等书面材料。
提请省人代常委会撤销职务案的,必须附有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依据的书面材料,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可到会陈述意见。
请求辞职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省人代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上述材料应于省人代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二十天报送。
第十七条 对提请任免或撤销职务案、辞职请求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代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省人代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或撤销职务案时,提请人应到会作关于任免或撤销职务案的说明。审议时,提请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省人代常委会审议任命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案时,根据需要,可通知被任命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省人代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若认为情况不明,任免理由不充分,可暂不提交表决。对需要查清的问题,提请人应负责调查核实并向省人代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人代常委会决定任免或撤销职务案时,未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后又请假,无法参加表决的省人代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凡由省人代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或撤销职务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请省人代常委会任免和撤销职务的人员,未经省人代常委会决定,不得公布,不得登报、广播。
第二十三条 省人代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省人代常委会发任免通知,并对决定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四条 由省人代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变动如需继续任职的,由提请人重新提请任命;死亡的由原提请机关注销,并报省人代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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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内燃机是交通运输、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国防装备的主导动力设备,内燃机工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内燃机工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等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我国已成为全球内燃机生产和使用大国。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内燃机产品在节能环保指标上仍有较大差距,关键核心技术欠缺,节能减排标准体系不健全,高能耗、高排放、低性能内燃机产品仍在广泛使用,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潜力巨大。为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促进节约石油资源和改善空气质量,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核心,以示范工程为抓手,加强统筹协同,完善管理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内燃机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产业化,推进内燃机替代能源多元化应用,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降低内燃机燃油消耗率,提高我国内燃机产品的节能减排水平和内燃机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到2015年,节能型内燃机产品占全社会内燃机产品保有量的60%,与2010年相比,内燃机燃油消耗率降低6%-10%,实现节约商品燃油20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20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10%,采用替代燃料节约商品燃油1500万吨;培育一批汽车、工程机械用发动机等再制造重点企业;实现高效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主机及其零部件生产制造装备的国产化、大型化;建立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重点领域和任务
  (一)乘用车用发动机。汽油机方面,重点推广应用增压直喷技术,掌握燃烧和电子控制等核心技术,开发直喷燃油系统、增压器等关键零部件,鼓励2.0升以下排量特别是1.6升以下小排量汽油机采用增压和直喷技术,推广轻量化技术。柴油机方面,重点推动提高整机热效率,推广应用电控高压燃油喷射系统、高效增压中冷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以及电子控制技术,鼓励发展乘用车用柴油机电控高压燃油喷射系统、高效增压中冷及排气后处理系统。
  (二)轻微型车用柴油机。轻型商用车柴油机方面,重点推广应用高压共轨、电控单体泵等先进燃油喷射系统,加快增压技术的应用普及,掌握整车标定和匹配技术。微型车用柴油机方面,加快推广应用高压共轨燃油喷射系统、高效燃油滤清系统和增压系统,提高燃油经济性和可靠性。
  (三)中重型商用车用柴油机。加快高效涡轮增压、余热利用、动力涡轮等技术应用。加强内燃机机械效率提高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重点开展低摩擦技术的开发应用,推进智能化、模块化部件的产业化应用,实现部件的合理配置和动力总成的优化匹配。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加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排灌机械、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与配套装置之间的优化匹配,大力推广应用增压及增压中冷技术,推动以高效节能多缸小缸径直喷柴油机替代单缸大缸径柴油机。
  (五)船用柴油机。重点推进船用中速柴油机电控燃油喷射系统、智能化控制技术、高压比增压器、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内燃机、废气再循环技术等先进设备和技术的应用,推进船用低速柴油机动力系统余热回收利用技术、低速低负荷工况下燃用重油技术、柴电混合动力系统先进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的应用。
  (六)通用小型汽油机及摩托车用汽油机。重点开展二冲程汽油机多气流协调导向性高速扫气道等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研究,加快推广四冲程汽油机应用空燃比精确可控的电控技术,加强通用小型汽油机及摩托车用汽油机高效传动和动力匹配、性能优化和排气后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七)关键部件产业化应用。重点开展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加强和改善喷油器总成、电控执行器、轨压传感器、进油计量阀、电控单元生产的质量控制。提高增压器制造水平及其自主研发能力,掌握可变几何截面涡轮、可调多级增压、汽油机增压器、增压器轻量化等关键技术。
  (八)排气后处理装置。重点提升选择性催化还原器、颗粒捕集器、废气再循环系统、三元催化和氧化催化转化器、在线诊断系统、关键气体传感器的技术水平,加强排气后处理装置与整机的协调匹配,提高产品生产与使用的一致性和产品的可靠性、耐久性。
  (九)内燃机制造过程节能。重点推广薄壁铸造、精密铸锻、热处理及表面加工等绿色制造工艺,实现内燃机生产过程节能节材。鼓励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和出厂试验环节使用具有高效能量回收功能的交流电力测功器,回收利用内燃机测试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和电能。
  (十)替代燃料内燃机产品研发。鼓励替代燃料发动机与现有发动机制造体系兼容。积极发展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内燃机、生物柴油内燃机。开展汽油/甲醇双燃料点燃式内燃机、柴油/甲醇双燃料压燃式内燃机的应用试点工作。加强内燃机高效燃用替代燃料、有效控制非常规排放等基础研究,重点掌握耐醇燃料供应系统、天然气供应系统、点火及其电控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开发适于内燃机应用替代燃料专用润滑油和排气后处理技术。
  (十一)内燃机产品再制造。制定实施内燃机产品再制造推进计划,积极开展内燃机产品再制造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优选再制造技术路线,完善再制造工艺流程,支持采用表面修复等关键技术,建立健全有利于旧件回收的市场体系,推广符合标准的内燃机再制造产品,鼓励对汽车、工程机械用发动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开展再制造。
  三、重点工程
  (一)压燃式内燃机高压燃油喷射系统示范工程。加快高压燃油喷射系统在车用柴油机上的推广应用,加强电子控制系统、高动态响应执行器和超高压运动偶件关键制造技术和工艺研发,开展先进制造工艺和加工装备技术改造。到2015年,新生产的车用柴油机全部应用高压燃油喷射系统,燃油消耗率比2010年降低5%-8%。
  (二)点燃式内燃机缸内直喷燃油系统示范工程。加快缸内直喷燃油系统在车用汽油机上的推广应用,重点推进缸内直喷汽油机燃烧系统及其高压喷油器总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开展燃油喷射泵、电控喷油器等关键零部件制造工艺和加工设备技术改造。到2015年,30%-40%新生产的车用汽油机产品应用缸内直喷燃油系统,燃油消耗率比2010年降低8%-10%。
  (三)内燃机高效增压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加快高效增压系统在内燃机上的推广应用,重点掌握汽油机废气涡轮增压器材料和制造工艺、轻型车用柴油机可变截面增压器生产制造技术和中重型车用柴油机复合增压匹配标定等技术。到2015年,多缸柴油机增压技术普及率达90%以上,高效增压技术在车用柴油机上的应用比例达100%,在车用汽油机上的应用比例达30%以上。
  (四)节能节材型小缸径多缸柴油机应用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小缸径多缸柴油机,重点研发缸径小于80毫米的多缸柴油机电控高压燃油喷射系统制造技术、微型车用燃油供应系统关键部件及排气后处理装置制造技术。到2015年,20%以上新生产的多功能型(微型)乘用车配套使用小缸径多缸柴油机,替代高耗能大缸径单缸柴油机50万台。
  (五)替代燃料内燃机应用示范工程。开展天然气单一燃料及天然气/柴油双燃料燃烧技术在车船用发动机上的推广应用,汽油/甲醇双燃料燃烧技术在乘用车用汽油机上的应用,柴油/甲醇双燃料燃烧技术在载重车、船舶、机车、固定柴油发电机组用重型柴油机上的应用,提高燃料供应系统关键零部件的耐腐蚀性和可靠性。到2015年,通过推广应用天然气单一燃料、双燃料及生物柴油内燃机,实现替代商品燃油1000万吨;通过推广应用甲醇燃料内燃机,实现替代商品燃油500万吨。
  (六)船舶柴油机能量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重点推动大型集装箱船、散货船和油船推广应用船舶柴油机机内净化、排气余热梯级利用及后处理技术,加强设备、系统优化组合和智能控制。到2015年,实现单船综合能效比2010年提高5%。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产业政策。加快制定出台内燃机制造企业准入条件,严把节能、环保、质量、安全关,推动提升内燃机工业技术水平,抑制落后产能扩张。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品制度,制定落后内燃机产品评价规范和淘汰产品目录,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内燃机产品。完善并严格执行机动车及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制度、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内燃机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制定推广实施方案,加快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内燃机产品。
  (二)健全标准体系。制定内燃机产品燃油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明确燃油消耗率限定值、推荐值和目标值,达不到限值标准的内燃机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制定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产品技术标准,明确燃油消耗率及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规范节能型产品分类。研究制定替代燃料内燃机产品技术标准和内燃机再制造工艺技术、产品质量、生产管理等标准,对替代燃料内燃机和再制造产品发展进行规范。开展行业能效对标活动,提高内燃机制造业能源利用效率。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及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相关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开展落后产品淘汰制度、燃油消耗限值标准等执行情况的检查行动,确保各项管理措施、法规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四)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渠道加大对内燃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大内燃机工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快实施重点工程,加强企业技术研究中心能力建设,推动建设一批内燃机工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强化跨部门、跨行业产学研的结合,提高内燃机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突破内燃机产品节能减排关键核心技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在关键技术领域培育一批领军人才,鼓励从海外引进优秀人才。
  (五)出台经济激励政策。在乘用车节能惠民补贴、农机工业财政补贴等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推广节能环保型商用车的财政扶持政策,带动高效内燃机的发展。研究完善节能环保型内燃机产品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完善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促进农业机械节能减排。对内燃机产品提前达到节能减排相关标准的企业,在企业技术改造、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和科研开发等方面研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推动工程实施以及标准制定宣传贯彻等方面的作用。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各项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程和工作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办法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贷款的对象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方银行或国外进口商。
第三条 本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购买中国的成套设备、般舶及其他机电产品。
第四条 使用本贷款的贸易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贸易合同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出口商品在中国制造的部分,在成套设备和普通机电产品合同中一般应占70%以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一般应占50%以上;
(三)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船舶在交船前不低于贸易合同的金额20%,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贸易合同金额的15%。
第五条 本贷款项下签订的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获得贸易双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同意汇出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的文件。
第六条 本贷款项下的贸易合同原则上须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第七条 使用本贷款的贸易合同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出口企业应尽早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联系并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所签订的贸易合同与贷款协议同时生效。
第八条 拟采用本贷款的进口方银行应在进出口双方商谈贸易合同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借款人的法定地址、名称;
(二)借款人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表明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贷款的用途及还款计划;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受理贷款申请后,按贷款程序审批贷款,并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签订前借款方董事会或其权力机构应提供有效签字人的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第十条 本贷款项下,借款人的权力和义务未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贷款协议原则上须在办妥出口信用保险后生效。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在支付贷款协议规定的现汇部分后方可支用本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设贷款帐户并按照贷款协议支用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贷币为美元或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的其他贷币。
第十五条 贷款金额:船舶项目不超过贸易合同总价的80%;成套设备及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5%。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指自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及费用之日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出口买方信贷收取管理费和承担费。
第十九条 本贷款项下的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第一次本金偿还日期根据不同的贸易合同逐项确定。
第二十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偿还贷款,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则按倒序偿还。
第二十一条 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宣布借款人违约并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加收罚息或中止贷款,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加速还款。
第二十二条 除中国进出口银行另有同意外,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均采用英文书写,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