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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29:19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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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登记后,又翻悔不愿同居,可依照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关于离婚的规定酌情处理。至于双方结婚虽经登记,而有其他情节使婚姻关系不能成立的(例如因一方系重婚,其婚姻根本无效),则系另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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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国务院
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半
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6-08-01-09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

2 6-08-01-10 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装调工

3 6-08-02-02 电容器制造工

4 6-08-02-05 压电石英晶片加工工

5 6-08-02-06 石英晶体元器件制造工

6 6-08-02-13 电子产品制版工

7 6-08-02-14 印制电路制作工

8 6-08-03-01 铅酸蓄电池制造工

9 6-08-03-03 原电池制造工

10 6-08-04-04 雷达装配工

11 6-08-04-05 雷达调试工

12 6-08-04-10 电源调试工

13 6-26-01-39 印制电路检验工(☆)

注:☆为新职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新闻出版局关于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教材审定、出版、发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新闻出版局关于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教材审定、出版、发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政办发(2001)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新闻出版局关于《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教材审定、出版、发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教材审定、出版、发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中小学教材审定、出版、发行管理工作,进一步减轻学生负担,保证普通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备〔1995〕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教材,是指教育部每年春秋两季颁发的《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及由省教育厅审定、补充下达的《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挂图。
第三条 供全省使用和选用的中小学教材,必须经过教育部审定,地方教材由省教育厅依据省内实际情况,本着质量和需要的原则立项及审定。作为教学实验试用的实验教材,必须经过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定,实验班一般不超过400个教学班。
第四条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由省教育厅负责编制、下发。凡在《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需在省内出版或租型的教材,必须由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具有出版教材资格的专业出版单位出版,具体出版单位的选定,由省教育厅与省新闻出版局共同商定,并经两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认可后由省教育厅发文实施。出版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同享有著作权人协商并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形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材印刷、发行工作所必需的时间,确保课前到书,省教育厅应在接到《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10日内,编制出《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并在15日内正式印发各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第六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由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定点书刊印刷厂印刷。省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出版社和印刷厂的监督和管理。各有关出版社和印刷厂要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质量标准,坚持做到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对缺页、倒装、白页、模糊不清等质量不合格产品,供书单位和承印厂要负责及时退换,不得推诿。
第七条 凡列入《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由省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其征订单须经省教育厅审查后,由省新华书店与省教育厅课程教材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各出版发行单位、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小学校以及任课教师一律不准统一订购和强行搭配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
第八条 各级教育、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的管理和检查。对多渠道乱征订、乱发行中小学教材问题,要坚决予以抵制和制止;对非法出版和盗版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刷、发行等环节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批评、通报批评、取消其教材出版、印刷、发行资格等处罚,触及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和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