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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1:27:51  浏览:8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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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4〕2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九日

安庆市建筑项目行政许可快速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权限范围内建筑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项目行政许可,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并根据《安庆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要求,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予以公示。
第五条对建筑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完成”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一家受理:由一个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统一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单,同时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告知所必须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应按办法向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提交法定的申报材料;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应及时审查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对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补齐。
(二)转告相关:由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将有关材料以转告单形式,转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窗口,并将联审事项有关情况和许可实施机关名单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同步办理: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办法,在办法时限内完成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在同步办理过程中,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组织有关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密切配合。
(四)限时完成: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从收到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的材料之日起,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0日。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许可时限负总责。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办法期限(具体期限由其商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确定)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抄告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由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知申请人。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催办的权利和责任。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筑项目许可事项由下列机关牵头受理(具体流程见附件):
(一)建筑项目准备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规划设计审查及拆迁实施阶段,由市城市规划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1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施工许可阶段,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对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有关评估、验资等中介事务的,各有关部门可以公布3个以上具有相应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但不得指定承办机构。
第八条对超越市级实施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统一组织。
第九条建筑项目许可事项依法应当办理、而有关部门拒绝办理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市经济110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市经济110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按《安庆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办法》等相关办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有新办法的,从其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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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3〕15号
2003年5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研究通过,现将《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政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勤政务实、廉洁高效、诚信负责、公正透明、奋发有为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益,坚决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各位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协助市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专项任务。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第八条 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十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事项等,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和有关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需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基本要求,其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和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界定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强化行政效能监察,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政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执行。
县(市、区)政府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妥善解决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亲自接待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访。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促进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化,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吸收不属于市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和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政府工作报告以及需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3次,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分管领导参加。
会议主要研究讨论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事项;人事任免事项;其它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市长出席。市政府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全市全局工作的重要问题;需市政府审定的机构设置、投资项目及资金问题;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的贯彻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及重要文件;分管副市长在分工范围内难以决定的事项;市长确定的事项;其它需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每周二上午召开。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副秘书长参加。
会议主要通报工作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编印会议纪要下发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长碰头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主要领导。
上述会议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者,须提前向主持人报告,并做好相应安排。
第三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要按照程序,从严审批。对确需以市政府名议召开的各种会议,需经市长、副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召开。属综合性的全市大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会议经费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参会,确需邀请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受理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在有关方针政策、改革和发展、机构调整、重大外事活动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其它必须由市政府解决的问题的请示报告。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市政府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市政府综合业务部门的问题,先直接报送有关综合部门研究解决。综合部门认为还需报送市政府决定的问题,或者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重大问题,把有关政策依据附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主题要明确,文字要简炼,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如涉及多个部门,应事先经过协商会签,达成一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列出各自依据,会签后报市政府。
第三十八条 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由请示部门主要领导审查签发,以正式公文上报。要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一文一事,主送一个领导机关。由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并按程序流转。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更不准越级上报。不按规定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重新办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火灾、洪灾、虫灾、疫情、安全事故、社会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准确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同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四十条 市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安排方面的、局部的、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由主办部门负责草拟。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会签;属于政府规章性文件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四十二条 拟发文稿由代拟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按程序呈报市政府领导。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凡会议和新闻媒体发过的一般不再行文。

第九章 政务督查

第四十四条 政务督查要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进行,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十五条 政务督查的重点是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上级党政机关责成市政府完成的重要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议定的重要事项、《政府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 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市政府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形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确定3—5个联系点,通过联系点,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每位领导同志每年应拿出四分之一以上的时间深入基层,指导工作。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要简化接待,不搞礼仪性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参加部门和基层的奠基、剪彩、纪念等应酬活动。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做到“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和“四个坚决制止”,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二条 副市长、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休养,由市长批准。各部门副职外出或休养,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理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推诿扯皮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锦政办发〔2007〕93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08月09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内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根据《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第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方法

  (一) 采取限额和项目两种结算方法。计划内生育的医疗费用按限额结算;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医疗费用按项目结算。未在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范围内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二) 限额结算是指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与限额标准比较,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三) 项目结算是指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费用时,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第四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包括四项手术)符合国家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国家颁布三项生育保险目录、标准前,暂时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标准执行。定点医院在对生育职工进行治疗时,需使用“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应征得生育职工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发生的费用直接在押金中扣除。定点医院未征得生育职工或家属同意,擅自使用“三个目录”外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五条 定点医院应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内生育(包括四项手术)的参保职工实行登记管理,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住院(或门诊)生育(或手术)。出院时,定点医院应对发生的生育(或手术)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有不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予剔除,并由定点医院医保办负责人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定点医院结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按每月应付金额的90%拨付, 另10%在年度结算周期期末根据对各定点医院的考核结果予以兑付。

  第七条 就医及报销流程

  (一)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待遇支付程序:

  1.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一孩生育登记单》、一寸免冠照片一张、IC卡、单位缴费收据复印件等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

  2.生育职工凭此证等到定点医院生育,发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3.职工生育就医后,由用人单位持职工生育月份的上月《锦州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复印件及《生育保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流产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医疗费用票据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卡》,并审批相关待遇;

  4.用人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进行结算。

  (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就医核销程序:

  1.用人单位持职工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一寸免冠照片一张、IC卡、单位缴费收据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填写并领取《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

  2.用人单位持《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锦州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

  3.职工本人凭《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和《锦州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到定点医院就医,并预交500元以下押金,用于支付自费部分费用,押金不足时应续交;

  4.住院发生的符合报销标准范围内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记帐结算,就医职工只负担自费部分费用;

  5.定点医院于每月10日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的《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费用明细、收据及费用汇总表;

  6.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8日至24日将上月应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定点医院。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